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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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以物(比如房产)抵债,这种约定有效吗?

我国民法典并无“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以往以物抵债相关案件各地方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即使最高法院内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的裁判思路和结果也不尽相同。其中主流裁判思路以代物清偿、买卖合同、新债清偿、让与担保为代表。

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终于对这一难题作了统一规定,解释明确以物抵债协议根据达成时间按以下情况认定:

一、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达成的有效

1.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则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

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 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尚未履行的,财产权利不发生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达成的是否有效,由法院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1.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该约定有效。

2.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

3. 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

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讲,想要取得以物抵债的目的,达成抵债协议后,要尽快要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这样无论是按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所有权,还是受偿优先权,或者处分后受偿权才能有足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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