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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寿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在农村鱼塘溺水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9日,邹某某在被告谬某某等人承包的钟祥镇一鱼塘溺水死亡。派出所出警调查后,判断死者系意外溺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但认为鱼塘管理者谬某某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钟祥镇明星村村委会组织原告与被告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案涉鱼塘进行了实地勘察,并走访了当地村委会、村民。经了解,案涉鱼塘系钟祥镇明星村村委会集体所有,被告缪某某等人承包该鱼塘用于养鱼出售,未开展对外垂钓等经营业务。事发地点并非村民生活通行道路,且鱼塘边醒目位置已经设置“水深危险、严禁戏水”等警示标志。承办法官体谅原告方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被告方作为鱼塘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死者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到鱼塘边取水导致落水溺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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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设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这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场所内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已经知道风险,仍自愿冒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害后果。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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