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州公安

依法办理两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案情回顾1

6月8日凌晨1时许

工业园区派出所接到群众陈某报警

称在某娱乐会所门口被赵某殴打

请求民警出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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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民辅警立即到达现场

在处置过程中

赵某拒不配合

言辞激烈

甚至言语辱骂处警人员

在多次劝说警告无果后

民辅警遂依法对其强制传唤

但赵某变本加厉,肆意妄为

双拳击打辅警的左胸口

造成辅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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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迅速将赵某控制

确认赵某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南康警方依法对赵某

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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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

6月12日晚

谢某等人酒后在小城故事街区

因买烟退费问题与卖家发生纠纷

随后报警

潋江派出所民辅警接警后到场处置

经调解后双方均达成一致并和解

事后

因谢某、肖某、刘某等人饮酒“上头”

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警

对民警恶语相向

同行人员见状进行劝阻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造成现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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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刻依法使用警械控制现场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当场情绪失控

且不听劝阻和警告

大声指责并用脏话辱骂处警民辅警

不断上前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引起群众围观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不断挑衅

处警民警沉着应对、张弛有度

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城市快警支援警力到场后

将七名执法对象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在派出所

态度依然恶劣

民警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其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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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取证

谢某、肖某、刘某等三人

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现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案的快速办理有效维护了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妨碍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综合南康公安、兴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