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警方查处6起

网上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案件

并对违法嫌疑人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

近日,为发泄自身不满情绪,网民陈某在短视频社交平台上发布标有“宁津县某小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字样建筑图片的虚假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评论,造成不良影响。宁津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为获取抖音流量,网民井某在其平台发布自己录制的短视频,其视频中所称“课代表把我作业烧了”等话题,引发网民关注,扰乱公共秩序。宁津县公安局依法对井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梁某某因私人恩怨,在微信群内发送语音消息辱骂他人,言辞恶劣,对受害人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夏津县公安局依法对梁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6月,网民张某某为泄私愤,在某网络平台公然辱骂他人,对他人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夏津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5月,网民张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捏造他人不实信息,并通过社交媒体在网上进行散布,破坏了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天衢新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6月,网民钟某为表达不满情绪,在微信群发布污蔑性、煽动性言辞,影响极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天衢新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钟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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