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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

新雅街对一村集体物业

非法受纳建筑废弃物的行为

罚款10万元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引以为鉴

不要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案件回顾:

石塘村一队于2009年将富源一路约7亩的鱼塘承包给同村村民黄某,黄某每年持续缴纳租金。承租期间,黄某自述鱼塘因取水困难于2014 年空塘,2017年左右鱼塘周边陆续出现建筑废弃物,2021年10月左右黄某将承租范围进行了简单围蔽、安装了加锁大门。2023年12月,街道相关部门发现该鱼塘部分区域填埋了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鱼塘周边存有大量建筑废弃物、各类垃圾。调查期间,石塘村一队以及承租人黄某均表示不知道该处建筑废弃物的来源,通过调阅周边监控、向交通管理部门函询协助等办法发现了周边出入车辆的视频信息,但无法固定偷排偷倒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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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项疑难案件,新雅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展开讨论研究,依照法律条款研究制定了“谁承租、谁管理,谁拥有、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办案思路,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展开调查,邀请区规自局测量队对可视范围填埋物面积进行测量,邀请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指导办理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进行了立案,并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之条款,对承租人黄某(实际管理人、拥有人)作出“处以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坚决向“以不知道、不了解、不配合为由企图蒙混过关”的违法行为亮剑执法、形成震慑。

2024年3月20日以来,新雅街专题展开垃圾及建筑废弃物乱倾倒专项整治行动。截止6月10日,查获违规运输建筑废弃物、偷倒建筑垃圾、偷倒生活垃圾的案件累计31宗,扣押车辆30辆,罚款3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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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新雅街将继续坚持“零容忍”“严打击”,在专项治理、常态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源头防范,竭力遏制偷倒、乱倒垃圾违法现象,严厉打击偷倒垃圾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

法律链接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违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偷倒垃圾造成哪些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3.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消纳人违反本条例消纳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何为“消纳人”?】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解释,“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4.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8.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9.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0、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图文:冯理聪 江绍成 通讯员 李亮

编辑:花小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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