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信访工作的过程中,偶尔会遇到个别已签署信访和解协议(息诉停访协议)的信访人再度提出相同诉求的情况。当询问他们为何再度反映同一问题时,有人认为该协议是前任领导在时签署,现已失效;有人认为时过境迁,感觉当年签协议吃了亏;有人则认为先前的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漏洞;也有人不否认协议的有效性,只是希望可以获取更多利益。

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并不会排斥对双方进行调解,当调解取得一致意见时,双方将签订和解协议【1】。和解协议的签订被视为实体化解的关键证据,是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定分止争、事心双解的重要模式,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尽管和解协议在信访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能快速化解一些疑难复杂的信访积案,但仍存在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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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访和解协议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若对协议内容不满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从内容来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致意见;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停诉息访协议签署的内容来看,不符合民事合同的规定,更接近于行政合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和解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信访人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3】。信访停诉息访承诺书是民事还是行政协议?违反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其次,信访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究竟是什么?根据现行规定,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超越裁量权范围,征得双方共同同意情形下,可以签订信访和解协议【3】。反过来说,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法定申诉途径反映的问题,不适合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化解。然而在实践中,出于快速解决的心理,信访和解协议存在过度包揽,涵盖范围过于广泛的问题,许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也都涌入信访范畴,这或许会导致权责不清,使得原本属于非信访范围内的问题被迫回到原有程序。

最后,信访和解协议对协议双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曾经遇到一位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前后四次签订停诉息访协议,至今仍在持续反映同一事项,在他看来,和解协议直接被等同于对信访人的临时救助。作为非诉纠纷化解模式之一,能否起诉并非由协议约定,而是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协议内容的商定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因此遵守协议更多的依赖于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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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和解协议,很多地方称为停诉息访协议或息诉罢访协议,是指在信访投诉办理过程中,结合诉求,由责任单位、协调单位与信访人就化解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行政部门通过资金帮扶等多种方式化解诉求,信访人自觉停诉息访。从法律角度来看,协议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纷争,属于行政救济渠道,其自身带有合同属性。

但是作为一种补充性救济途径,虽然目前被广泛应用,但信访和解协议不应当适用于仲裁、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请求,应当更多用于解决一些民生诉求突出问题上。

【1】、【3】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2】引用裁判文书网最高法行申4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甲文与肇源县政府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