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耍、爱冒险是孩子的天性,可生活中,孩子们的玩闹行为损坏了他人财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要担责呢?近日,伊通法院环城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13岁的小禹在小区门口玩耍,小禹的同学小俊也在附近一起玩耍。在骑自行车时因小俊在后面追赶小禹,慌乱之中小禹的自行车车把刮碰到了第三人所有的奔驰车,造成车辆划痕,小禹的监护人因此赔偿第三人车辆维修费用9000元。小禹的监护人认为如果没有小俊的追赶行为,小禹根本不可能碰到路边停放的奔驰车,因此小俊及其监护人也有义务给付小禹的监护人为此支付的赔偿费用,故以小俊、小俊的监护人为被告诉至伊通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本案中,因小俊的追赶动作及小禹自身未尽到安全骑行的义务,造成了第三人的财产损失,系二人共同过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禹与小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二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小禹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俊的监护人追偿。后经法院调解,对于小禹的监护人已经赔付第三人的财产损失9000元中,小俊的监护人承担3500元。

伊通法院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的不仅有自己的责任,也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不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正确引导,让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既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