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赵某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称:2023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与其达成买卖草包的合意,以每吨260元价格约定由赵某将草包运送至伊通某公司,货到后被告刘某向赵某支付草包款。待赵某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刘某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赵某15000元草包款未予支付,二人并未签署欠据等。经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未还款,最终赵某选择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发现,在赵某追讨货款期间,被告刘某曾向赵某借款1500元,双方约定将该笔款项计入草包款,故而原告赵某起诉的款项实际为13500元货款加1500元借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存在,被告虽然未对所欠货款出具欠据等予以证明,但在微信上面对原告的催要,被告刘某答复,“我后天把钱给你,13500元对吧?”应视为被告刘某对所欠货款的承认,故对原告赵某主张被告刘某支付货款13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余下1500元,该笔性质系借款,涉及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需要另案起诉。故对于原告1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说法

“一案一由”原则是指一个民事诉讼中只能存在一个案由,如果有多个案由的,需要提起多个民事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纠纷类型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当然,对同一原被告、同一诉讼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