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了,一审、二审认定为工伤,但是再审改判,张某上班途中被王某持刀杀害。经查明,张某是王某前女友的同事,王某因为被女朋友分手,认为是张某所致,在一天早上,王某在张某上班途中将其杀害。后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缓,那么张某家属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张大民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此不予认定,张的家属就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张某属于工伤,理由第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可以适当的放宽,张某的上班时间是8点,案发时间是7点45分,两者仅仅相差15分钟,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张某是医院的医生,事发地点就在医院门口,可以认定为工作地点。第三张某当天是沿着合理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的目的去医院的,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情况。结合以上事实,并依据立法精神,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人道主义出发,综合考虑,认定为工伤。

但是该案件再审阶段,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原判。理由是,第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随意扩大,第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前后、上下班途中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的特殊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且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本案张某是被他人伤害,因此不符合。第三,王某并非张某的患者,其实施伤害也不是对张某履行医生职责的不满,因此张某被杀害和医疗工作无关。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省高院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原审法院确实擅自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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