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是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而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有: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2.雇凶伤害他人的;

3.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4.涉及寻衅滋事的;

5.涉及聚众斗殴的;

6.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7.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8.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9.渎职犯罪案件;

10.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11.其他不宜和解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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