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摆在江某某等人的面前,结果他们没有好好珍惜,等到失去之后,才追悔莫及。今天,我们来看看,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 案情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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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江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这一行为对他入狱后的减刑也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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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榕城监狱检察室,在审查江某某拟提请减刑案时,依据从严把握原则,依法发出书面纠正意见,得到监狱采纳,决定对江某某不予提请减刑。

· 以案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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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江某某虽然在间隔期、考核分等形式要件上达到减刑条件,但在服刑期间并无突出悔改表现,且不具有重大立功应当减刑情节,因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

缓刑期间再犯罪,代价远比想象的惨痛!不仅会被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进行量刑处罚;并且考验期不计入判决刑期,还将对后续的减刑产生影响。

缓刑既是法律给予的宝贵机会,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唯有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缓刑机会,真诚悔过并改过自新,才能避免再次陷入深渊,重获新生。

· 法条速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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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可以参照适用的相关减刑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来源: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责编:贺华锋 韩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