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由商家介绍,通过商家的微信小程序从外地购买了一个价格3200元的女士牛皮手提包。到货后,李女士发现实物与当初看到的照片差异较大,遂要求商家退货。

但商家认为,李女士在购买该商品时,提前看过商品照片并已确认,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为其退货。李女士便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在扣除运费后为李女士全额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赵承霞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手提包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了商家通过网络销售的手提包,依法有权在收到手提包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家不能以手提包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为李女士退货,李女士只要保证退货的手提包完好,并且承担退回手提包的运费,商家就应当依法如期返还李女士支付的商品价款。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