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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了17年

在职期间未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

也未缴纳社保

临近退休

公司拖欠工资还否认劳动关系

经历仲裁、一审、二审

张先生能否在退休前拿到

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书

随观澜君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临近退休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2006年7月,42岁的张先生进入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工作,月工资3500元左右,支付周期不固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保。平日,张先生住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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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过去,张先生先后在公司干过保安、绿化、保洁岗位。2023年,59岁的张先生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公司拖欠数月工资,双方协商无果关系破裂。张先生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如无法在退休前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他可能面临被社保稽查部门不予受理和追缴保费的风险,于是他找公司协商补缴社保,但遭到对方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06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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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提供的工作证明上载有“张先生于2006年7月至今在公司后勤部工作”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落款时间为2023年6月。但公司否认与张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签订过劳务协议,还称张先生入职后离开过一段时间,由于时间太久未查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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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涉案公司虽主张与张先生系劳务关系,但未出具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银行流水、工作证明所载内容及庭审调查情况,仲裁庭对张先生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2023年11月,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法院认定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坚持否认与张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在本单位从事劳务工作,先后担任保安、绿化等工种,因其工作时间不固定,所以劳务费也会不等。公司还称张先生于2023年6月以老家需要工作证明为由骗取公司开具证明,但这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在2023年10月签署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公司为其补发了数额不等的劳务费,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务关系并结清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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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不认可公司的说法,称《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是仲裁阶段公司以克扣工资为由逼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公司后勤部2023年端午节、国庆节值班名单均载明他为值班人员,2023年8月、9月后勤签到表也有他的签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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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先生在公司从事后勤工作长达十几年,居住在公司,公司按月转账发放其工资,并每满一年为其增加100元工龄工资,且安排其进行签到考勤并参与节假日值班,故双方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外,公司还为张先生出具了工作证明。鉴于公司2023年10月转账发放张先生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8笔工资的事实,法院对公司与张先生在仲裁期间签订的《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不予采信,且该协议书内容也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所反映出的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公司要求确认与张先生于2006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4年2月,法院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

法援律师伸援手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继续以双方为劳务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由于张先生即将年满60周岁,如不能在此之前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那他的社保认定将面临很大麻烦。二审前,张先生急匆匆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快速审批通过,立即指派法援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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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距离张先生法定退休年龄仅剩半个多月时间,顶着巨大考验,法援律师立即联系张先生沟通诉求,仔细查阅案卷资料,与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联动,快速拟定请求二审法院加速审理的《申请书》,争分夺秒地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拟定和提交工作。同时,法援律师全程指导张先生先行前往社保稽查部门尝试申请延期提交判决书以及前往法院申请加速审理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公司曾为张先生开具工作证明,张先生长年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持续按月为他支付工资款项,且每满一年为他增加工龄工资,双方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无法推翻上述事实,故对公司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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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退休前两天,张先生终于拿到了这份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他激动地向法援律师和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表达谢意,感谢法律援助与时间赛跑,及时有效维护了他的劳动权益,这为他后续维权奠定了十分关键的基础。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