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现行有效)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为什么劳务不得出资?因为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不符合几个条件:1.劳务是未来产生的价值,不属于现时财产可变现的属性,或者说劳务本质上是一种期权,股东的劳务价值依赖于劳务的素质、品质以及是否真实产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劳务本身不符合会计规则中的资产属性;2.在第一条劳务不可称之为财产的基础上,其价值自然无法评估,也不可转让,因此,也就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出资必须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了。

法律的制定必然要符合客观规律。否则执行起来必然漏洞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