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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6月29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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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创新研究

【来源】《河北法学》2023年第7期

【作者】李雄、黄琳涵(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综观现有研究范式与制度安排,如何进一步推动并落实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保障,尚无定论。究其缘由,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难俨然成为共识

实际上,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独立问题,也是以往“认定难”的延续和放大,还涉及劳动关系含义、意义和边界的反思,需要置身于新时代我国劳动就业新发展与劳动关系新治理等背景下全面考察。

如何破局,需要创新、共识与再共识,整体方略是:从劳动法特殊的价值理念与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治理需求出发,明确价值指向,奠定认定逻辑

具体措施为:一是要承认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二是要完善从属性的认定标准,三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意与客观履行事实之间的关系,四是要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

【学习总结】

作者针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

1.承认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独立于劳动者是否享有劳动权保障,劳动关系的有无与从属性的强弱应作为区别对待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依据。

2.完善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应重新审视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将经济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人格从属性则作为辅助要素。

3.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意与客观履行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应优先考虑实际履行的事实,而非仅仅依据双方的合同合意。

4.构建多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强弱,为不同层次的劳动者配置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权利的分层保护。

5.推动社会保障与工会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应从劳动关系到身份关系的转变,不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参保前提;工会应积极介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

6.制定具体权益保障方案:根据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和平台经济的行业特色,制定有针对性的权益保障方案,并确保这些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施。

7.强化国家对新就业形态的引导作用:国家应确立新的价值指向和发展理念,推动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和基本权利制度的建设。

8.建立以事实优先原则的认定体系: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应以实际的劳动过程和经济依赖性为基础,而非仅仅依赖合同的名义。

9.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关系的认s定应考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面发展。

10.增强劳动法的包容性与适应性:劳动法应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就业形态和用工模式,增强其对不同劳动关系形式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02  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之认定:新业态下的司法困境与路径探索

【来源】《河北法学》2024年第7期

【作者】柴伟伟、程磊(华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

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

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

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学习总结】

作者的核心论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属性标准新解读: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是“从属性”标准,但新业态下应更灵活地解读这一标准,关注其新的内涵和表现方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从属性”,但这一概念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变化。

举证责任分配: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表现出不适应性,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承担举证责任具有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司法路径探索:在新业态模式下,需要探索新的司法路径,包括对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新拓展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重新梳理。

03  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司法审查标准的厘清与构建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10期

【作者】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摘要】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司法审查应当遵循事实优先原则,以保护劳动者与不妨碍真正的民商事合同为价值取向。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构建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司法审查标准的核心要素

审查认定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人格与经济双重从属性的标准,其中人格从属性把握了劳动关系实质,是主要要件;经济从属性重在描述劳动过程,是次要要件。

同时,审查认定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应当在主体、合意两个层面避免劳动关系被隐蔽,即在主体层面避免自主经营或自负盈亏的形式主义审查,在合意层面防止意思自治或合同相对性的外观主义审查

【学习总结】

1.事实优先原则:在司法审查平台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时,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优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合同的名称或类型。

2.双重从属性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基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要素。人格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反映了劳动者在企业强管理下的弱势地位;经济从属性则描述了劳动者对企业在收入方面的依赖性。

3.避免隐蔽劳动关系:在审查劳动关系时,应在主体和合意两个层面避免劳动关系被隐蔽。主体层面要避免自主经营或自负盈亏的形式主义审查;合意层面要防止意思自治或合同相对性的外观主义审查。

4.司法审查的细化:对劳动关系的司法审查需要细化,包括对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如亲自履行、劳动管理、劳动支配、劳动资料等。

5.应对平台用工复杂性:司法审查标准应能适应平台用工不断创新和变动的特点,有效应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

6.保护劳动者权益:在确保不妨碍真正的民商事合同的同时,司法审查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通过隐匿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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