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无罪及明知推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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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假(劣)种子以及因果关系,但实践中并不容易认定,为此就出现无罪和彼罪的认定问题。

同时该罪又是故意犯罪,必须查明被告人是否明知,这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是定罪的核心。“明知”隐藏于人的内心,不易被察觉,必然需要通过分析被告人行为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一、无罪及彼罪的案例及裁判要旨

第一依法以他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常见,比如指导案例“酒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库编号2024-02-1-067-002)。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实践中,受制于农时、土壤、天气和种植水平等复杂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对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不以犯罪论处。比如辽宁省张某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案件编号:(2017)辽10刑终98号)。

裁判要旨: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姜某某所种植的毛豆种子质量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检材覆盖面不全、申请鉴定事项与《鉴定意见》内容不符等问题,不能作为认定张某芳销售伪劣种子的依据。

《某司法鉴定所关于某种子站涉嫌销售假毛豆种子一案中姜某某毛豆种植损失价值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存在瑕疵。具体而言,《鉴定报告》依据的鉴定材料之一《鉴定意见》程序违反规定;所依据的检材之二《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某县毛豆市场零售平均价格证实》,该证实未标明计价单位,而《鉴定报告》的评估算法中单价标明是公斤,故引用数据计量单位不清;《鉴定报告》以在青毛豆期未采摘的成熟后的大豆产值去计算本应正常采摘的毛豆损失,在产值计算上不具有可比性,故认定毛豆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足。因此,认定张某芳销售伪劣种子给姜某某造成损失的依据不充分。

综上,对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张某芳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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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定明知的案例

故意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明知认定是核心。明知与否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也不仅仅是同案犯供述,而应综合在案证据、被告人经历背景等认定。

刘某接受委培生产葫芦种子,在田间检查时被发现出现杂交现象后,委托厂家让其自行处理。刘某将该种子谎称为某品种出售给赵某。赵某又转售给王某某。(刘某等销售伪劣种子案,入库编号2024-02-1-075-002)

王某某种植后发现葫芦花色各异、结籽率不高。经鉴定涉案种子品种纯度为52.7%,与正规品种纯度95%以上相距甚远。

对于刘某明知的推定:刘某被委托厂家发现其在培育过程中产生自交问题,并明确告知其不回购该批种子,故刘某明知其培育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作为合格种子销售。但其仍将涉案种子出售给赵某。

对于赵某明知的推定:赵某作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种子生产、经营、销售定的相关规定明知,但为牟利对刘某出售的种子未进行检验,且在转售时不标注种子种类、品种以及检验证号和合格证,可以认定为明知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