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的某一个小村庄,一场关于山林承包合同的纠纷牵动了整个社区。故事的开端可以追溯到1985年1月1日,那天,村民毛某台和毛某彩和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山林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8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并规定树木成材后,收益按“二八分成”,即承包方得80%,发包方获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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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毛某台和毛某彩及其家人一直勤勉地看保护这片山林,精心管理树木的生长。经过多年的辛勤耕耘,树木终于成材。然而,随着毛某台和毛某彩的相继离世,在合同到期后,村庄委员会却在未与毛某台、毛某彩家人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山林转包给他人,并迟迟未支付应得的山林收益。

毛某亮和王某霞在取得毛家后人的授权后,为了维护家族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分割林木收益,并支付暂定 100 万元的山林承包收益。2017 年 3 月 29 日,郯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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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毛某亮和王某霞提交了1985年1月1日毛某台、毛某彩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毛某台和毛某彩承包北毛村集体山林,合同经郯城县公证处公证。2016年4月30日,毛家村委会向原告出具《通知》,承认合同已到期。2016年6月21日,毛某亮委托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对涉案山林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价值1215672元,被告对该评估结果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重新评估。

庭审期间,被告村委会以2011年后发生多次火灾,毛家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以山林为公益林,不能产生经济价值等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然而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防火不只是护林的唯一职责,且时间上有明显瑕疵,不能证明30年的整体护林状况。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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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益林不具有经济价值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采伐公益林,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此可见,国家级公益林也并非不可采伐。因此,村委会所谓的涉案山林系公益林且不能采伐变卖的说法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树木的采伐需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采伐证,也就是被告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签约方的合法权益。即使最后该处山林仍然不能采伐、变卖,原被告也当以该处山林树木的现有市场价值作为收益标准,并按照承包山林合同的约定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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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合同合法有效,毛某亮和王某霞有权按照合同分配林木收益。被告辩称,案件山林为公益林,不能变,没有收益的意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山林不能伐变,也应以树木市场价值作为收益标准分配。

最终,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毛某亮和王某立霞山林承包收益97253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3525元。如未按时支付,应支付迟延履约费用。

这个故事不仅展示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也展示了乡村集体经济中的利益纠纷。毛某亮和王某霞通过法律手段,终于为家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