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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参考案例: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在审查仲裁庭对“多份合同,单个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适用性问题时,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依据不能同时约束多个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明确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时间段内正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此阶段未向仲裁庭提出程序适用性异议而是参加仲裁程序,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对适用该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津03认港1号

242、参考案例:山东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案例文号】:(2022)鲁执复228号

243、参考案例: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304号

244、参考案例: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文号】:(2022)鲁0891执1367号

245、参考案例:程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的相应股权。某药业公司另一大股东提出的执行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势必影响其权益的问题,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某药业公司持股51%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48号

246、参考案例: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Ⅰ、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Ⅱ、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247、参考案例: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71号

248、参考案例: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249、参考案例: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复1号

250、参考案例:张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当事人对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能据此阻却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部分的执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92号

251、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1号

252、参考案例:王某与杨某慧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1)沪02执复277号

253、参考案例: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254、参考案例:朱某、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等实体内容,其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的条件并不相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应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对涉及虚构法律关系等实体问题,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4号

255、参考案例: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案例文号】:(2023)皖民再105号

256、参考案例: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质或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其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本案所涉三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权查封之前,两份《补充协议》均签订于双方明知股权被查封之后。对于以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逐步认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因此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186号

257、参考案例:刘某甲与徐某乙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限制出境期间,如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52号

258、参考案例: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和收入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收入是指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股权转让款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支付的对价,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不同,不属于收入。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股权转让款债权中,适用收入执行规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259、参考案例:新乐某某社诉路某某、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冀民再1号

260、参考案例: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

261、参考案例:李某诉陈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原执行异议因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再次提异议时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了异议人具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22)粤民终2801号

262、参考案例: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荆某某、陈某某等股权转让执行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股权过程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审查可以该系统公示为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19号

263、参考案例: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涉外审判中的一项难点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由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经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例文号】:(2018)鲁02协外认6号

264、参考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市驻渝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前者的起诉条件限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作为原告对标的物主张了抵押权,并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其应继续通过前案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无需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93号

265、参考案例: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63号

266、参考案例: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

【案例文号】:(2022)冀民终336号

267、参考案例: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3)执监第260号

268、参考案例: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琼执监22号

269、参考案例:青岛某福利厂诉姜某、青岛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实施兼并的公司所有,应从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实施兼并的公司整体接管被兼并企业的沿革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68号

270、参考案例:侯某某诉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捏造事实,试图利用虚假民事诉讼阻却执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原告申请撤诉未被人民法院准许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对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18)沪0113民初16670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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