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都市报
吴祖坚 苍检

温都讯 吸一口相当“上头”,当心抽的可能是掺入毒品依托咪酯的非法电子烟。近日,一起涉毒案被依法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李某、龚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000元至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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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微信公共图片

2023年9月,兰某和好友龚某一同驾车游玩,途中龚某从口袋里掏出电子烟抽了起来。“要试试不,这个很‘上头’!”龚某这样提议。出于好奇心,兰某接过龚某手中的电子烟吸了一口,发现果然“上头”。龚某告诉他,2023年10月1日后,这个烟就不好买了。

2023年10月底,当龚某再次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兰某见到了送货上门的邓某,便主动加了微信。当天晚上,兰某向邓某购买了三支“上头”电子烟,此后频繁购买吸食。而龚某除了购买“上头”电子烟供自己吸食外,还向他人贩卖来赚取差价。

警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龚某涉嫌贩卖“上头”电子烟的线索。2023年12月7日龚某投案,如实交代了贩卖、吸食“上头”电子烟的事实,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家邓某等人。2024年1月,苍南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捕邓某、李某、龚某。

经审查,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邓某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仍先后向上家陈某(另案处理)购买,用于贩卖和吸食,截至案发时共贩卖给龚某、兰某等9人44次,收取毒资共计65750元。李某明知邓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用于贩卖,为了蹭吸,多次为邓某提供驾车运输、贩卖等帮助。

2024年6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李某、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吸毒的兰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至十五日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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