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案,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10月中旬,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双方约定在钟山县某大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之后,陈某如约将一颗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和一支烟杆放在某大桥附近路边树底下,蒋某随即前往该地取走该烟弹和烟杆,并将450元现金放地上后离开,后通过微信转给陈某50元。之后,民警将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对其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的各项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邹兆科)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