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公法。私法是立法机关为个体共同生活制定的规则,而公法则是调整掌权者与隶属者之间关系的规则。公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国家组织的法律;二是调整国家与其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决定了行政法的公法属性。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与公共行政相对应的是私行政,私人、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行政就属于私行政,例如个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工业企业的管理、团体事务的管理。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主体上,前者的实施主体通常表现为政府,而后者的实施主体主要体现为私法上的法人。无讲稿文件,党课ppt页数:47页,教案授课时长:3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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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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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