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二是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四是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五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六是规定了扶持措施。七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法律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死亡;(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意味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就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前,各地在实践中,对于公务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待遇?说法不一,操作也不尽相同。此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各地提供了统一操作标准。

当然,法律也规定,因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那么,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者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在解析法律的内容亮点时特别作了解释。

“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事业单位情况复杂,有的也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中;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多样。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有的规定只有公务员丧失成员身份,有的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丧失成员身份,还有的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都丧失成员身份。”马正平说,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了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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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大网、法治日报、农民日报等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