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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惠民县某单位职工孙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度惠民县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期间,孙某某通过电话形式反映拟录用人员王某某在职学历造假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并向孙某某答复反馈。之后,孙某某再次通过电话和网络形式,先后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王某某笔试期间超时作答等问题,经再次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孙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捏造事实进行举报,干扰公务员正常考录工作,对拟录用人员王某某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组织调查期间,孙某某能正确认识本人错误,2024年5月,惠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某进行了训诫。

二、沾化区某区直部门科级干部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6月,沾化区某区直部门科级干部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区委违规提拔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干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干部因与被举报人长期存在个人矛盾,为发泄不满,在明确知晓被举报人真实受处理处分的情况下,仍片面采信不实信息,歪曲事实进行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该干部能正确认识本人错误并悔过,2024年6月,沾化区委组织部对其给予诫勉处理。

三、惠民县某县直部门科级干部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5月,惠民县某县直部门科级干部反映惠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动议环节存在跑风漏气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干部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能得到满足,为发泄不满,捏造、歪曲事实越级、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该干部认错悔过态度诚恳,2024年6月,惠民县委组织部对其给予诫勉处理。

四、阳信县某县直部门职工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3月以来,阳信县某县直部门职工多次反映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形式主义、跑官要官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干部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发泄不满,歪曲、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该干部主动承认错误且悔过态度较好,2024年6月,阳信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五、博兴县某乡镇机关干部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5月,博兴县某乡镇机关干部举报同事存在吃拿卡要、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干部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同事产生矛盾纠纷,在没有掌握具体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实施不实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在组织调查期间,该干部认错悔过态度较好,2024年6月,该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博兴县博昌街道村干部韩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4年5月,收到以博兴县博昌街道某村许某某名义,反映该村村干部在预备党员转正中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实际为该村村干部韩某某,其为发泄个人不满,冒用“许某某”名义,捏造事实对其他村干部进行不实举报,意图使其名誉受损,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6月,博昌街道党工委对韩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影响期内扣减其村干部基本报酬。

上述案例,扰乱了正常信访举报秩序,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严厉打击、予以通报。今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继续扛牢责任,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诬告陷害“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合法权益,持续营造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同时,提倡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如实、逐级反映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