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可就因为急于出手

听信了销售口中的“特殊渠道”

没成想到头来

稀里糊涂背上了一大笔贷款

2022年1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委托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出售其尚在限售期内的自有房屋。双方签约后,销售人员以能更快获取现金为由,向他推荐了一种声称能快速卖房的“特殊渠道”——与某收房公司签约。

(图示如下)

刘先生在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

将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

卖给收房公司

  • 合同约定,收房公司将向刘先生支付6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中35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需转入收房公司指定账户,刘先生可获取现金30万元

  • 刘先生剩余的73万元房贷由收房公司按月代为偿还,102万元的卖房尾款由收房公司每月分期支付给刘先生。

(图示如下)

然而!

合同签订后

收房公司却没有直接付款

而是通过协助办理消费贷款

以及房屋典当等方式

帮助刘先生获得资金

2022年1月7日,刘先生在收房公司协助下与某服务机构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先生申请贷款提供高评高贷服务。之后,刘先生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通过房屋典当实际获得63万元典当款,刘先生将之前约定的30万元留下后,把剩余的33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转入了收房公司指定账户

(图示如下)

结果如何?

收房公司没有按期代为偿还贷款

且房屋典当的当金

实际上也是由刘先生自己在还

典当所取得的资金呢?

近一半付给了收房公司!

刘先生发觉收房公司在其中

只起到一个“形式”上的作用

并未给予实质帮助

“即便没有收房公司,其实我自己也可以通过房屋典当、申请贷款等方式拿到现金的嘛?!还不用支付其他费用......”

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

遂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将某收房公司诉至法院

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收房公司与刘先生的买卖合同解除,并且退还刘先生装修过户保障金。

但收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减轻自己损失,刘先生以某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承办法官分析后发现

这并非是一起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

而是涉及多方主体的

01

案涉房屋交易主体

某收房公司交易的本质目的并非是取得交易房屋的产权,而是以交易房屋为媒介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某地产经纪公司明知该情况,却仍为其提供所谓购房中介服务,已违背房地产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交易的本质。

02

案涉交易的房屋实际情况

案涉房屋在交易时尚处于限售期,某地产公司对此明确知晓却仍提供经济服务,已违反相关交易规定

03

案涉交易资金安全保障

该交易模式付款周期长、流程不规范,交易风险极大,容易给出卖人造成损失

案涉地产经纪公司

违反其行业交易惯例

和审慎审查、核实义务

为不具有真实购房目的收房公司

提供中介服务

在交易过程中

对资金交易安全

缺乏必要的提醒及监管保障

由此导致出卖方资金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法院最终 判决

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15万元

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风险,参与人须擦亮双眼理性交易。本案中的刘先生因着急周转资金,对交易中的安全隐患掉以轻心,才遭受到“套路卖”的风波!法官温馨提示:

  • 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 拒绝违规交易形式:同真实过户的买方主体进行交易,避免买房人一换再换,让自己成为“ABC”单(A指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B指的是以牟取差价为目的的中间方,即炒房客;C指的是实际买房人)的交易主体,谨防中介同买房者串通进行诈骗。

  • 定期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动态和行情走向,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交易策略。

供稿|民一庭 唐江、陈泓轩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 ‍

今起实施!新《公司法》十连问 双城法官专业答

城市之心 濯锦江畔|“顺江路333号”项目即将开拍

今起报名!锦江法院补录4名公务员

三连一下,了解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