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赵先生想知道村里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案涉地块涉及林地性质,于2023年12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2024年1月2日,旗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书,三日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答复称申请内容不明确,让赵先生补充提供该地块的2000国家土地坐标系坐标并重新提交。

赵先生于2024年1月8日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旗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属于国家机密,并且是涉及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决定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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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没成想两次受挫,他决定找律师寻求答案。经过一番打听,赵先生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李金润律师咨询。

京康律师风采

李律师为赵先生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思路和目的,并建议下一步走行政复议程序。吴先生对李律师很是认可,当即委托李律师代理。

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向旗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旗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限期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李律师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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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腐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称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地利用数据现状属于国家秘密且涉及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告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旗政府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旗自然资源局2024 年1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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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