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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

基本案情

梁某某起诉冉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及附属宅基地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交《某小区房屋代建协议》、《委托书》两份证据,证明房屋及宅基地为第三方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财产部分的判决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期间,梁某某提交了唐某签名并由其公司盖章的《某小区房屋代建协议》、《某小区开发项目合伙协议》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无法对房屋及宅基地作出判决。

梁某某再次上诉,中院以双方诉争的房屋及土地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某小区房屋代建协议》、《小区开发项目合伙协议》等证据材料,皆为梁某某指使唐某等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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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梁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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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梁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指使唐某等人作伪证,加大了人民法院对双方诉争之财产裁判难度,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