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财富隔离和财富传承已成为越来越多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关注的重要议题。众所周知,财富传承的工具包括赠与、遗嘱、婚前/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保险和信托几种。而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在财富传承过程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一、隔离家企财产,守护创业初心

家庭财务与企业财务不分家的模式,在目前中国的中小型私营企业中很普遍。企业主常常把自己所有的身家投入到企业经营,和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即使企业主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足够强,也免不了以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为企业承担债务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想要正常运营,大概率会采取向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模式。而银行往往不信任企业自身,要求股东必须作为保证人并提供个人财产担保才同意发放贷款。这种模式下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势必会连带家庭财产受损,影响家庭生活,有违为家人创造更优质的生活这一创业初衷。

人身保险,可以为家庭财务和企业财务间建立一道防火墙。一旦企业主身亡,保险金由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不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会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若是企业主在生前就发生了债务危机,那他作为投保人,无论被保险人是谁,该保险产品都是企业主的财产,是可以被执行处置用来偿还对外债务的;若投保人是企业主的配偶,那么该保险产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被认定由企业主享有相应权利,同样免不了被执行处置的风险。这就需要专业的保险筹划方案,设计好保单架构。比较好的人身保险构成,应当是由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对企业主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为企业主投保,这样就可以避免该保险产品被认定为企业主所有从而被强制处置偿债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改变财产性质,规避婚姻风险

不论是因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是当代人的责任感越来越低,亦或者是许多人对于婚姻的功利心日益严重,总之,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破裂分割财产是许多人要面临的风险。而一旦离婚,无论是房产、车辆还是存款,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是需要平均分割的。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商品,若系作为夫妻一方的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取得,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无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谁,都同样需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然而,这种商品在离婚时是不能够按照购买价格也就是已支出的保险费用来分割的。具体怎么分,目前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若夫妻双方对该保单的分割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会判决分割离婚时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依据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确定离婚后的投保人,从而判决由原投保人继续持有或者变更投保人,由持有保单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保费和现金价值的差距,无需赘言。

当然,这并不是在教你怎样转移财产,而是在提示你,决定离婚之前,搞清楚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其投保的保险产品,毕竟人身保险的保单分割方式,除了与投保人有关外,还跟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息息相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弥补家庭损失,保障家庭生活

保险最基础的功能是保障,是弥补损失。这是保险业最初出现的根本原因。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体现在一旦被保险人不幸离世,或者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弥补家庭的经济损失这一方面。

需要提示的是,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通常婚姻幸福家庭稳定,因为考虑到自身患病或者遭遇意外的风险,担心自己的离世导致家庭丧失部分收入,因此为自己或者由配偶为自己投保,而不重视受益人的设置,常常将受益人一栏简单写上“法定”或者干脆直接空着不填写。一旦发生理赔事由,指定受益人仅需要提交该受益人的相关资料就可以获得理赔,与此不同,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则需要提供所有受益人身份证明材料、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声明以及各自的理赔申请书,一旦有人不配合或者无法配合,该理赔程序就无法顺利进行;而不指定受益人,则会导致保险金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仅理赔程序更加复杂,还需要继承人在获得保险金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故此,正确的保单设置应当注重指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财富分配意愿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确保被保险人在不幸离世时,保险金能够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给指定的继承人。这种确定性避免了因遗嘱争议、法律纠纷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财富分配混乱,从而保证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四、发挥杠杆作用,实现定向传承

想象一下,即使你身体康健,收入稳定,辛辛苦苦攒钱也无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巨大开销,例如,孩子要出国,还要学艺术……何况是你身体欠佳,明明医嘱建议戒烟戒酒多锻炼,却不得不为了生计递烟敬酒,加班熬夜,不得不面对自己可能被提早“耗尽”的现实。

人身保险能够提供即时的现金流——通过在生前购买人身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明确自己的财富分配意愿,当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金通常会迅速赔付给受益人。而保障类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通常会比最初投入的保险费要高得多,这便是保险值得称道的杠杆作用。这一特点在财富传承中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为继承人提供及时且充足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可能面临的各种财务需求。

此外,人身保险能够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仅仅是投保人的财产,一旦投保人身亡,那财产成为遗产,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免不了面临被所有继承人瓜分的局面。若是设立人身保险,投保人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保险金通过杠杆作用放大,同时指定给特定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人,而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这有助于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确保财富能够精准地流向最需要的人手中。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五、指定受益人,避免子女配偶分割遗产

大部分离婚纠纷案件成诉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人们很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购买的动产、不动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常常会忽略继承而来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没有遗留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特别说明遗产是遗留给继承人自己与其配偶无关的情况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然而,很多被继承人意识不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甚至是来不得立遗嘱;即使立有遗嘱,也可能存在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的风险。

若被继承人生前投保人身保险产品,那么一旦被继承人离世,继承人取得的就不是动产、不动产等传统形式的遗产,而是该保险产品所应兑付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种受益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保险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依法分割。

从这个层面上看,运用保险实现资产传承,不仅可以从根源上扼杀继承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也能有效规避继承人将来在婚姻危机中的财产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身保险为财富传承提供了确定性和可规划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靠、灵活、高效且具有诸多优势的财富传承方式,在财富传承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保险产品是重中之重。在进行财富规划时,充分利用人身保险这一工具,同时与赠与、遗嘱、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信托等工具配合使用,合理规划,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和家庭的财富传承目标,保障家族财富的延续和稳定。

校稿:黄茂醌

王杨

专职律师

工作经历

2010年—2016年 从事文秘、法务工作

2016年至今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顾问

工作业绩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几百件,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办理家事案件百余件,始终秉持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全力以赴,用法律的力量为客户排忧解难,守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担任多家机关、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顾问单位理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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