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滩露营时,车主无视“禁止下水”的警示牌,开车涉水通过河道进入河滩中心,导致发动机受损。车主索赔被拒后告上法院,也未能如愿。12月23日,成渝金融法院发布涉保险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事故的认定、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赔偿定损规则等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便被收录其中。
发布会现场。
开车下河发动机受损
理赔遭拒还败诉
谭某为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谭某驾驶该车前往河滩露营。在谭某驾车进入河滩的沿途,设有多处“禁止下水”等警示牌,河滩周边也有专门停车场。然而,谭某驾驶车辆涉水行驶通过河道进入河滩中心,并往返涉水行驶,导致进气管吸入水,造成发动机严重受损。
事后,谭某就其车辆损失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自行将车辆置于非“家庭自用汽车”行驶道路的环境,该行为已致车辆处于风险极高的外部环境,且超出了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对投保车辆承保危险的预期,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现在谭某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车辆受损的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发布会上,成渝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称,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保险法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适用情境,引导保险消费者建立健康理性的保险消费文化,正确对待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肺结节患者投保遭拒赔
兜底式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对免责条款的认定。案件当事人葛某在投保前的体检中,胸部CT提示“左肺下叶结节”,后复查胸部CT提示“双肺下叶外基底段磨玻璃结节”。
此后,葛某通过网络投保方式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两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已经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肺结节。保险期间内,葛某在医院检查后,病理诊断为微浸润性腺癌。事后,葛某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被拒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葛某在投保前检查已有“左肺下叶结节”,但临床中,结节属于健康检查中的常见症状,可能是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也可能不会发展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既往症状等所有异常身体状况进行了兜底式的免责约定,将一切风险都囊括在内,若认定其合法有效,与合同目的相悖,也变相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上游新闻 记者徐勤/文 周本帅 王啸洋/图 实习生 黄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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