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之一。那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法院会如何处理?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等人偿还借款。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等材料。通知书中载明:“你应交纳诉讼费1560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诉讼处理。”

但从立案之日起7日后,原告却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法院催交,但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去法院提起诉讼后,要按时查收法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传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栾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