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河南一个村子里的耕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耕地不能种粮食,村民的生计无法保障,大家只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征地补偿款上。2023年5月初,村委会发布《公告》。然而,在发放补偿款的问题上众人议论纷纷,有的村民拿到的补偿款额外的多,而有些村民却少得可怜。

有村民去找村书记,村书记支支吾吾只说没有的事,有法律意识的村民提出找律师咨询一下这事。于是,想寻求一个公正的村民就不断打听,最终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云平律师

京康律师风采

张律师听罢,给村民提出一套具体的方案,并建议村民先让镇政府来查处村委会补偿款分配不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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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拟好《查处申请书》后,指导孙女士等43人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EMS向镇政府邮寄,请求责令村委会改正未依法办理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违法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两日后,镇政府签收《查处申请书》后,却一直没有进行任何履职和答复行为。

于是,按照张律师的方案,村民将镇政府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镇政府辩称不具有“查处事项”的权利,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行为,镇政府只是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

对此,张律师指出:

一、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民委员会有权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但处分集体财产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经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在处分集体财产上无权替代村民会议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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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所诉的是村委会2023年5月1日发布的《公告》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履行责令村委会改正的法定义务。从5月1日的《公告》内容可知,是经村双委、小组长以及镇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结果,落款为村民委员会。从5月1日《公告》的以上内容可知,其性质都是由村委或村双委在行使集体财产处分决定权,而不是由村民会议行使决定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符。因此,村委会的《公告》与《告知》行为在程序上和办理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所申请的查处事项并不属于应当由其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无需查处,无需回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查处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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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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