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224字,阅读完毕约需6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新闻。
7月4日,云南昆明市延安医院内有人坠楼,并砸中他人。据记者从官方渠道获悉,跳楼者是一名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67岁患者,轻生前曾犹豫并向一楼围观人群呼喊“让开”,因医院人流量大,跳下后砸中一楼的一名62岁患者。目前,跳楼者已离世,被砸中的患者仍在救治中。
二、轻生者可能涉嫌的罪名
作为一名资深LSP,笔者想到的是:这名跳楼轻生的67老者,由于自己跳楼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否需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可以追究的话,他涉嫌的是什么罪名?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可能认为,67岁老者是因病厌世轻生,并没有杀人的主观动机,所以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大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实不然,尽管67岁老者和死者之间无冤无仇,没有杀害的直接故意,但是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使没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本案来说,如果67岁老者选择的跳楼地点是例如门诊大厅之类的人员集中地,那么他就应该明知,在这样的地方跳楼,让一个50至100公斤的物体从十米左右(五楼)的高处坠下,必然会砸中一楼门诊候医的群众,但老者依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最终造成他人死亡,这种心态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然,67岁老者还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具体到本案,如果老人跳楼的地方是经过选择的地点,并非人流量特别巨大的门诊大厅,而是一般的医院处所,高坠后并不必然会砸中行人,而且据记者报道,高坠前还通过呼叫等方式提醒路人避让,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还是砸中了路人并导致其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合适。
当然,上述罪名肯定是在轻生者没有死成的情况下,如果轻生者本身已经死亡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三、结语
行为人轻生跳楼并造成他人死亡,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不同,结合跳楼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还没死亡的话,可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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