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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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一份判决书显示,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将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判,判决信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韩女士和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认购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信托产品,名称为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汇丰2号”),是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收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风险,资金规模不超过4亿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0个月。

合同签订后,韩女士向民生信托公司信托专户分两次转账共计1500万元,随即收到信托计划成立公告。

然而在2021年的前两个季度,该信托计划就出现了延期兑付。第三季度,韩女士共计收到民生信托转入的105.79万元,仅为全部资金的7%,之后便再无收益入账。理财赚钱的愿望化为泡沫。

于是,韩女士将民生信托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的该款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即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的业务。

而本案中,上述产品实际上是以TOT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

这样一来,民生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上述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民生信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韩女士投资损失,即剩余本金1394.21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民生信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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