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正确认定古化石的性质和价值。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且这两种化石必须是具有科学价值并受国家保护的化石。因此,对化石的性质、价值,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2.正确认定本罪与其他以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为对象的犯罪。
1997年《刑法》颁行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没有专门作出处罚规定,办案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时产生了不同认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个法律解释明确了法律界限,统一了适用标准,体现了《刑法》对文物和古化石全面保护的原则。
即是说,对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按照本罪定罪量刑;对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或者失职造成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损毁、流失等行为,依照《刑法》对走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或者过失损毁文物罪等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28条第2款规定,盗掘国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盗掘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盗掘并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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