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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洪兵教授

摘要

清末民初,华北乡村社会秩序动荡,国家仅凭正式行政体制难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国家赖以维持乡村秩序的乡里组织也趋于没落,成为可有可无的政治点缀。在此背景之下,华北青苗会组织逐渐兴起,统合乡里组织以及士绅、宗族等各方势力,形成了以青苗会会首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华北青苗会会首兼具士绅、宗族等乡村精英的多重身份,凭藉其物质财富、个人威望、社会地位维护乡村社会利益的同时,加强村庄与官府的沟通,实现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在推进乡村治理的进程中,青苗会会首被塑造为官民公认的村庄领袖。

关键词

近代华北;青苗会;乡村治理;村庄领袖;宗族与士绅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甘博在北平西郊清华园附近的清河镇进行乡村社会调查,当地频繁出现的“青苗会”一词引起了他的极大兴趣,他指出,“青苗会被认为是一个与乡村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术语,我们越来越感兴趣的是,查明这个社团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它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在乡村生活中的功能又是什么”。与此同时,清华大学社会及人类学系师生也对青苗会组织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学校附近调查乡村自治组织与青苗会组织,以供社会科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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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ney D. Gamble著North China Villages,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before 1933

在以“乡土性”为根本特征的传统中国,有一套区别于国家正式秩序体制的权力结构体系和秩序规则,士绅精英、宗族组织、乡里组织、信仰组织等依靠乡村社会特有的规范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协调,从而形成以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为基本特征的简约治理模式。中国乡村社会深受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以精耕细作的农业、严密组织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机构为其特征,中国这一逐渐扩展的文明就赋予整个国家从南到北、自西徂东以一种内在的共性”,“维护村社的和平和秩序,一直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所特别关切的事情”。在前近代的中国,国家正式行政体制止步于州县,州县规模普遍偏大,国家仅依靠行政资源有限的州县政府显然难以实现基层治理的各项目标,皇权下县遭遇巨大困境。对于清王朝面临的上述治理困境,有学者不禁提出疑问,“在中华帝国晚期,一方面人口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官僚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且数量稳定。在这一情形下,国家如何维持其有效统治?”中国疆域广阔,乡村治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在华南、江南等区域,村庄主要依靠宗族、士绅等维持基层社会秩序,就近代华北乡村而言,无论士绅精英还是宗族组织都没有形成华南、江南的规模和影响力,华北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华北乡村治理的区域特色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在宗族、士绅力量薄弱的华北乡村,为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村庄凝聚宗族、士绅等各项因素,依托乡村流行已久的规约习俗,再造乡村自治组织与村庄领袖。有学者将近代中国村庄领袖大致归纳为八类,包括族长、村长、地主、大商人、绅士、宗教师、教师、退职军政人员等。依据村庄领袖的权力来源和产生途径,杨懋春将上述村庄领袖又大致划分为官方领袖和非官方领袖两大类。应当注意的是,华北村庄领袖具有多元性,难以截然区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庄精英并非独自发挥作用,而是相互联结,形成了一张相互串联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清末民初,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壮大,逐渐发展成为主导华北乡村事务的核心自治组织,“村民推选公正、诚实、有能力的人管理和经营青苗会事务”, 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领袖,兼具宗族族长、士绅、村长等多重身份。研究表明,近代华北乡村并未形成结构完善、职能齐全的宗族模式或士绅模式,乡里组织也未能完整地承担起乡村治理的各项使命,在此背景之下,青苗会会首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壮大而逐渐崛起,替代并兼容族长、士绅等各类传统社会精英,成为华北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本文基于清代档案、民国社会调查资料,探查华北青苗会会首群体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梳理会首群体的身份特征、物质基础、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上揭示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的区域特色,以期沟通社会史与政治史、微观史学与宏大叙事,深化华北区域史研究,并为当前的乡村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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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懋春:《山东台头:一个中国村庄》

一、华北士绅、宗族治理模式的困境

清王朝入主中原后,基于国家大一统的需要,借鉴明朝国家治理经验,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结构严密、职责明晰的行政体制。相较于明朝,清朝疆域更加辽阔,限于“小政府”行政资源的限度,地方治理“被迫要持续仰仗当地非官方的人群与组织,以补充其地方层级上人力的不足”。然而,建立在皇权官僚体制下的里甲、保甲制度难以独力支撑整个乡村社会秩序,且乡里制度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与村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对此,有学者指出,“如汉代啬夫、明之粮长、里甲长之类,它们是作为一种役由政府差派、为政府完成征敛和镇压任务服务的,根本谈不上反映民意和代表地方的利益”。由此可见,乡里制度作为政府弥补官治不足的一项半正式治理机制,其组织结构和职能还不能完全满足乡村治理的需要。在州县行政机构以及乡里制度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国家是如何平衡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简约治理的呢?研究表明,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士绅、宗族、村庙等“多元权威”。适应乡村社会多元权威的现状,明清以来的乡村治理结构和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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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廉著《中国最后的帝国:大清王朝》

在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结构体系中,农民居于最底层,处于“失语”状态,“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村庄需要乡村领袖,凝聚乡民开风气、促生产、抓治安、兴教化,推进乡村建设。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建构在以血缘、地缘为主要纽带的多元乡村权力网络体系之上,居于州县地方政府与乡村民众之间的士绅精英、宗族族长作为乡民的“代言人”,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意识,“县以下地域社会的各种行政服务,一般由当地精英负责”,地方精英以“乡土秩序”为媒介,“以确立整体性秩序为现实手段”,“非正式、半正式的‘地方公事’历经再生产,被纳入国家、地方政府的各种制度之中”,从而建立起以乡村为同心圆的秩序体系。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乡士中国形成了融皇权与绅权于一体的“双轨政治”,即“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的。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双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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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著《乡土重建》

中国乡村知识精英有耕读传家的传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伴随着科举制度而生的士绅阶层,既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又因科举功名而获得了官方权威,他们成为连接乡村社会与国家的重要力量。早在明清之际,时局动荡,大量士人回归乡土,积极探索乡村秩序重构的路径与策略。他们试图通过“恢复乡间古礼与重建宗族借此延续文化血脉”,这种“重建基层社会组织的意图和尝试”与清初帝王们的乡村社会重建计划不谋而合。如何重整乡村社会秩序呢?很显然,“传统政治制度中缺乏对县以下社会的经营”,对于晚明以来乡土社会的失序状态,“清初部分士人的对治之方是提倡一种在‘乡’的层次,以儒生自发性的组织担负起下层社会工作的路线”。清政府重视发挥士绅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官方看来“乡绅为士民之望”,如果洁身自好,遵守法度,可以“表率乡闾”,教化民众。在清代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士绅在乡土社会中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光绪三十三年(1907),冯友兰的父亲冯台异出任湖北省崇阳县知县,友人力劝辞官,归乡为绅,“说绅比官更有前途”。乡村治理实践表明,“非正式领袖比起地位或多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正式领袖,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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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著《三松堂自序》

“乡绅社会”模式曾一度成为国内外学者解释传统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然而质疑之声不断,毕竟士绅阶层是一个“高度分化的阶层”,难以完全承担平衡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任。具有强烈地方观念的“公正士绅”阶层一度成为清代官民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思为地方除害,俾乡村人民受其福利”,但是在近代,随着社会变迁,士绅群体良莠不齐的现象愈发严重,部分士绅向“劣绅”转化,“凡为绅士者非劣衿败商,即痞棍恶徒以充,若辈毫无地方观念,亦无国计民生之思想,故婿官殃民之事到处皆然”,严重威胁乡村社会秩序。为防止士绅扰害乡里,危及统治秩序,清政府注意加强对士绅群体的约束,在官方看来,“地方绅士理应安分守法,难容干预公事,欺压乡民,藐视官长”,尤其严禁“包揽词讼、包交钱粮”。然而,乡村士绅良莠不齐,有劣绅“营求县令,勾串书役”,恃势“藉端苛敛小民”,导致乡村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同治年间,有御史揭露乡村劣绅之危害,“贪常嗜琐之徒,始则假奔走为进身之阶,继则藉州县为护身之具,营私网利,鱼肉乡民”。华北乡村治理除面临劣绅扰民的困境之外,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区域特色,即士绅整体力量的弱化。据周锡瑞的研究,“士绅最可能集中在社会和生态都稳定的地区”,因此与南方相比,华北乡村“士绅稀少、维持本地正统和稳定的地主也极少”。鉴于上述因素,华北乡村不得不在士绅之外挖掘乡村治理的可靠资源。

在传统中国,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宗族对乡村治理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乡村社会由规模大小不一的众多家庭或宗族凝聚而成,“传统社会的大秩序是建立在无数个以村落家族为基础的小秩序上的”,因此“宗族治则国家治”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宗族对乡村治理有着特别的意义,“在帝国的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持着乡村的安宁和秩序”。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在考察中国宗族组织的过程中构建了一个“宗族范式”,他认为宗族是一种兼具政治性和地方性的社会组织,村落是宗族的边界,宗族与国家政权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因为宗族在道德、伦理、政治等层面有助于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所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宗族持支持态度。在中国乡村,宗族通过建祠堂、修族谱、定族规等宗族活动睦族收宗,从而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与地方政府的单纯行政管理相比,显然有着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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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弗里德曼著《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士绅精英、乡里组织之外,宗族无疑是华北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华北宗族虽然不具有华南宗族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然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嘉道年间,山东招远有乡绅郝允正急公好义,“宗族贫乏者,割田给之,俾有恒产”,饥荒之年则捐赈乡里,“于本村计口分粟,村人皆赖以存活”。在山东文登,有乡绅赵德琛,以孝悌闻于乡里,“读书明大义”。为维持家计,弃举业,出海经商,“轻财好义举,尝除地建祠堂,置祭田,以联宗族;同族中有讼者,倾囊解之;有所负,焚其券;乏子嗣者,助之资置簉;邻里困穷者,每遭水旱,出积谷贷之。不足则泛舟以继,无德色”。在内黄县,有马氏宗族为乡间大族,然而宗族各项规约基本废弛,族人“同室相倾轧”,为此,知县协助马氏宗族加强制度建设,“立族长,设约束,谕以水木之宜,久之,遂为义门”。官方注意通过宗族建设,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近代华北乡村不乏颇具影响力的宗族。在山东安丘县,秦氏宗族在长期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秦氏族约”,该族约内容丰富细致,成为约束管理宗族成员的基本规范。其一,选任族长、族正。“择族中分尊而年德兼优者为之,各支取一人,族中赏罚劝惩之事,悉以其命行之”。关于族正,族约规定,“择族中明晓事体,心无偏曲,出言侃直者,不论家道贫富、名位尊卑、辈行大小,各支各庄取一两人”,负责办理宗族各项事务。其二,设祭田。由族中富裕之家捐置祭田,严禁典卖,祭田收入用以祭祀、赡养鳏寡孤独族人、资助科举。其三,置义仓。丰年由族人捐粟,“族正生息之,遇贫乏之家,婚姻失时,丧葬不举者,量为周给。子弟失学者,延师教导,岁歉收乏食者,计口授粮”。其四,明教化。每月初二宣讲圣谕广训和族约,不准无故离席。其五,严惩戒。凡有作奸犯科者,罪重者由官府惩处,“事小可私结者,初犯杖之家祠,三杖而不改,公举于官治罪”。其六,睦宗族。“族有争端,族长、族正会集家祠,令两家各诉起事端末,族正评其曲直,与族长公议处断。若情理实无可辨,惟恃强不服者,公举于官,法惩之。其不求平族长而擅讼,及诅詈行凶者,先治其罪,或直鸣官,一听裁处”。由秦氏族约的内容可见,该族约并非完全局限于宗族内部秩序,而是融家族规约、乡里传统、国家秩序于一体,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

清代以来,随着宗族的普及化和社会功能的增强,宗族超越血缘界限,与地方社会、国家达成秩序认同。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宗族教导民众遵守法度、维护地方治安、完纳钱粮,与此同时,抑制其对国家治理的负面影响,而宗族则利用国家政策支持,通过组织修谱建祠、祭祖、制定族规、宣讲圣谕、调解纠纷等措施,实施自我管理,参与村庄治理,与国家政权积极互动。清王朝从法律层面授予宗族维持地方秩序的权力,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的宗族,“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另外国家授予族长、族正等教化以及处理族内户婚田土“细事”的权力。尤其在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州县官重视发挥乡村宗族的作用,多将民事诉讼案件转交宗族调解。而宗族为协调族群利益,维护宗族秩序,将调解族内纠纷作为其基本职责,凡亲邻之间发生细故纠纷,“则本尊老敬长之意,由第三者邀集乡望夙孚父老数人,居间排解,一言藉重,两造息讼”。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宗族、乡约与等地方组织实现了合作,明清以降,宗族出现乡约化的趋势,由宗族负责宣讲圣谕、设立族约、制定族规,清代宗族则出现了与保甲、乡约结合的新趋势,雍正帝借鉴乡约的形式设立族正,以族正宣讲圣谕,从而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常建华的研究表明,在国家政权的主导之下,乡约与保甲、宗族相结合,宗族出现乡约化的趋势,从而开启了“清朝国家政权控制族权以及族权与政权互动的新局面”。但是正如学界关于华北宗族研究所呈现的薄弱相一致,事实上,与南方宗族相比,近代华北乡村宗族组织的影响力毕竟是有限的。尤其是到19世纪,伴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即使宗族势力发达的华南等地区也出现了祠堂破落、祭田锐减的现象,遑论宗族力量偏弱的华北乡村,宗族在乡村社会的衰落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晚清以降,随着社会变迁,华北宗族秩序面临重大挑战,清初,“论乡里则曰,始则一里止一长,一族募一长也”,至晚清,内忧外患冲击之下,“农窘族不相统,长乃千百为群”。由此可见,近代以来,华北乡村治理遭遇巨大困境,无论正式行政体制、半官方的乡里制度,还是民间宗族均难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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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华著《宋以后宗族的形成及地域比较》

乡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组织的完善,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特色显著的国度来说,“要增进农民生活,必得先有良善的农村组织”。乡村社会除有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宗族组织外,还有各类业缘、地缘组织,在宗族组织相对弱化的华北乡村,超越宗族、行会,建立了更广泛的地缘性社区组织:“村落组织一般有村庙供奉保护神;有村规民约界定村民的义务和权利、外来户取得居住权的条件等;有青苗会负责与生产有关的事务,如农田用水、防涝抗旱、家畜管制、看护庄稼、摊派钱物、祭祀鬼神。”近代的华北乡村不仅宗族力量薄弱,“退绅、乡绅、乡董、董绅、士绅”等各类乡村精英也极为罕见,乡村社会不得不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治理模式。士绅、宗族之外,青苗会无疑是华北乡村社会的重要力量。1935年,北平市政府为推进乡村自治改革,曾针对四郊青苗会进行专项调查,调查结果大致如下表1。

调查资料显示,青苗会组织遍布北平四郊村庄,承担着包括看青、巡更在内的各项村庄公共事务。除此之外,政府在办理警察、治安、地方自治、市政建设、乡村教育、河工、军需过程中对青苗会也多有依赖,青苗会成为华北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表1 北平四郊青苗会组织概况(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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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惯性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

二、青苗会会首群体的身份特征

近代以来,华北乡村经济萧条、民生困苦、社会动荡,无论穷乡僻壤,还是都市郊区,偷青事件频发,“更有一种积习,即妇女群集地内,以拾遗稻穗为名,往往恃众行抢,无法制止,相沿成习,愈演愈烈”。随着偷青成风,因官方缺乏具体的防范举措,以看护庄稼为主要任务的青苗会组织在华北民间蓬勃兴起,围绕着看青事务,华北乡村年复一年地上演着偷青人与看青人之间斗智斗勇的戏剧。1931年8月11日,北平西郊接连发生大规模偷窃玉米、红薯事件,当地青苗会会首召集会议,派出看青人缉拿窃贼。8月14日,看青人在清华园附近发现职业惯偷刘某,将其押回村庙,经会首鞭笞审问,最终查明其偷窃庄稼的事实。与此同时,会首委派另一路看青人到西直门市场蹲守,抓获了前来销赃的周某。随后,经会首们集体决议,判以游街的惩罚。届时,偷青贼双手反绑,脖子上悬挂罪行牌,书写姓名、所在村庄以及罪名,由看青人押解,沿途敲锣以吸引村民注意,其目的是“让他们丢脸”,起到警示作用。最后,根据会首与偷青贼协商,由担保人出具担保协议,偷青贼缴纳罚款,赔偿损失,偷青事件才得以完结。从档案资料来看,类似的偷青事件在近代华北乡村层出不穷。

对于乡民而言,偷窃庄稼的危害极大,“由偷窃农作物及其他伴随秋收发生的类似事件引起的争吵是不可避免的,有时导致严重的仇怨,甚至诉诸官司,其中花费的钱款可能是问题本身财产价值的上千倍”。清中期以来,为保护青苗,防止偷窃,华北村庄普遍开展看青活动,“彼此联络,有数家或十数家地邻互相看守,亦有由村中贫人自组看青会,负责看守麦禾,待获后由地主按亩摊派钱物,以为报酬,如有被窃情事,看青人须有相当赔偿”。由此可见,青苗会为乡间公益组织,其宗旨是“团结乡民,增进村庄福利,预防坏人作恶,兴利除弊”。青苗会与宗族会、尚武会、冬防会、禁烟会、禁赌会、孝盟会、攒钱会等均被视为华北乡村“有益乡民之组织”,有助于维护乡村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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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恩溥著《中国乡村生活》

青苗会的人员构成几乎涵盖村庄全体成员,按照分工不同,大致划分为会首、会员、看青人三大类。鉴于士绅、宗族力量薄弱,华北乡村凝聚各方力量,依托青苗会组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青苗会会首群体。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领袖,是否具有本地身份至关重要,根据会规,“青苗会会首必须是本地村民,外省或者外地移民不得参与青苗会事务”。此外,会首一般还需要全体乡民推选产生,据清末来华法国传教士徐博理观察,在会首选举当天,每家每户派出一位代表到村庙,参与协商投票。正式选举之前,“代表们盘腿而坐,会议总是以一些与议题无关的插科打诨开场,有人打哈欠,有人擤鼻涕,有人打喷嚏……随后,每个人都拿出旱烟袋,熟练地装上烟叶,敲打火石,愉悦地吮吸,油烟散发出的气味令人窒息”。在徐博理看来,上述开场仪式是村庄决定重大事项的预热程序,虽然与会议主题无关,但是不可或缺。随着选举锣声敲响,村民收起旱烟袋,会首选举正式开始。选举采取公开唱名的方式,“选民们按照年龄顺序,当场宣布他们信赖的可以担任青苗会会首的名字”,当所有人唱名完毕,选举大会就此结束,新一届青苗会领袖随即产生,他们被授予管理村庄事务的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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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 Leboucq著Associations de la Chine

关于会首的身份,因地而异,并没有统一标准。在安徽宿县,青苗会会员身份主要根据占有土地的情况而定,“凡有田地者,皆为当然会员”。在会员中,自耕农最多,占52.9%,半自耕农占33%,佃农占7.8%,地主占3.3%,非农业人口占3%。会首和看青人均由会众口头推选产生。看青人在当地又被称为“跑坡”,其职责是,“专门巡视各会员之青苗,有无被窃及践踏情事,报告会首,斟酌处分”。看青人的报酬,“每户每季出粮食一斗,而助理之报酬,则由看青负责,会员概不过问”。根据对全县四区的调查来看,青苗会会首均由村中成年男子担任,平均年龄在49岁左右,有一定的读写能力。会首的职业,多为农民,部分会首兼“跑坡”,“可见一部分农民领袖,经济状况日趋破落,失其土地,而不得不藉跑坡、经商,或作其他事业以营生”。

在北平宛平县黄土北店,“青苗会是村庄中最具影响力的基层组织”。黄土北店青苗会由总委员会和多个职能性的分委员会构成,会首联席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会首共有20名,均为义务职。根据会规,会首轮流值年,每年两人执行主席职务,同时充当村长副,一人管账,一人管钱。另设司账一人,管理会中地亩账及一切出入账。司库十余人,保管会中公款。分委员会因事而设,有学务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等。黄土北店青苗会会员由本村自耕农和佃农构成,全村276家,有224家以农为业,是青苗会的“当然会员”。青苗会除保护青苗,也肩负村庄治安的职责,因此不种地的52户村民也要受青苗会支配。村民要成为青苗会会员,可以在农历四月二十八日,到关帝庙找司账登记地亩数,入青苗会账,其土地即由青苗会照管。因为青苗会看护本村土地多年,“地亩已定七千零三十三亩,所以报告数目一定确实,无法隐匿。按地交纳的地亩钱,系照全村费用,量出为入,平均摊分。其不种地的人家,交纳住户捐,每年五角至二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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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富著《清朝与中华传统文化》

在顺义县沙井村,村庄领袖有多重身份,他既是村长,又是乡长、校长、新民会常务委员、爱护村村长、保长、看青会会长等。村庄领袖的职责是沟通官府与村庄的各项事务,这些事务主要包括征收田赋、教育、调查户口、招兵、植树、修路、治安、征集苦力等。在北平四郊,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的权势人物,兼具多种身份,一般而言,“村长兼青苗会长”,凡抓获偷青人,撞村钟召集会首,齐集村庙办公场所,会首“摆设公案,坐在当中,逐一审讯”,俨然以州县自居。在北平郊区的一起偷青纠纷中,村庄青苗会会首除了兼有村长的身份外,还是当地国民党总干事,农民协会负责人,每月都要多次去城里开会,事务繁杂。

在河北永清县解口村青苗会,工作人员包括会首以及“管事的”、司账先生、青夫等。“管事的”与会首的产生方法不同,主要是按家户产生,施行长子继承的方法,因此有世袭性质。“管事的”在青苗会的工作主要有三类:一是与会首商量会中重要事务,例如罚青、划分青圈、雇佣青夫、征收分配青钱、调解纠纷等。二是准备青苗会饭,在青苗会大会或者谢秋时负责做饭事务。三是在青苗会打杂、做零活。解口村青苗会领袖主要包括会首或会头一人,掌管会中一切事宜,“管事的”或“理事人”八九人到十三四人不等,负责执行会中事务。管账先生一人,掌管一切账目事宜;看青的或青夫一二人,专管看守青苗。青苗会会首的标准大体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土地财产的多寡,其二是世袭,其三是能干。

在华北乡村,宗族组织与青苗会关系紧密,青苗会领袖的构成可以反映村庄宗族的基本结构和力量对比。作为一种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宗族的社会角色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华北宗族组织虽不及南方普及、发达,然而与青苗会组织相融合,其影响力不可小觑。尤其到了近代,本来作为确立“名门家系”的宗族,“在其普及过程中,因为逐步具备了防卫、相互扶助等功能而演变成对于广大民众的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集团”。在华北乡村治理实践中,青苗会组织“以户为单位,或一村之居户单独组织之,或连合数村之居户共同组织之,每户应有一人到会为会员,会长则举乡里间之有德望者或缙绅充之,各乡村间,大族居多,间亦有每姓各举一人出而负责办理者”。在宗族势力发达的村庄,青苗会领袖一般由各宗族族长共同充任,兼具族长、村长、会首多重身份,国家重视利用宗族势力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凡宗族内部纠纷,多责成族长邀集亲属秉公理处,“孰是孰非,着该族长及公长亲来案呈明,再行核夺”。在皇权下县遭遇巨大困境的情况下,国家将身兼多重身份的族长装扮成官方代理人,发挥其乡村权威的影响力,凡看青纠纷或田土细故,州县官多利用宗族“出为调停,劝息其事”,要求乡民“自邀族长家处之”,“不得藉端兴讼,同室操戈”。在河北通县某村,“州县政府对村庄事务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村庄事务基本由非正式组织青苗会办理,该组织的领袖通常是主要家族的族长”,村中五六个最有影响力的家族的族长世代担任青苗会会首。近代以来,华北乡村权力结构发生重要变化,“‘青苗会’掌握村里的大权,在经济上又有利可图,因此成了大地主们争夺的目标”。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壮大,围绕青苗会的控制权和村庄利益分配,乡村宗族之间的纠纷冲突时有发生,宗族之间看青权的争夺是乡村内部权力结构重组的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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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徹著《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从宗法主义角度所作的分析》

三、青苗会会首的物质基础与村庄公务

青苗会源于传统青苗神信仰,村庄通过组织信仰活动,塑造村庄领袖,统合乡村权力资源,从而形成青苗会组织。华北乡村青苗会职能多元,它是村庄公共信仰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并且通过组织信仰活动进一步渗透到村庄各项公共事务。清代华北乡村农神信仰活动兴盛,村庄于秋收后多举行酬神仪式,“如直隶、山东、河南、山西诸省,每于秋成之后,共为神会,逐户敛钱演戏,装扮故事,宰杀牛羊,无分晓夜,鼓乐喧闹,男女杂沓,经旬浃月”。对于乡村酬神信仰活动,清政府意识到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般采取默认的态度。针对有地方官严禁乡村酬神活动的建议,乾隆皇帝明确予以驳斥:“严禁赛神之事,则民终岁勤劳无一日之乐事,岂非拂民之性哉?”鉴于乡村“春祈秋报本乎民情”,国家采取因地制宜的举措,在加强官方监督的同时,要求“里甲、会首人等务须各自小心周巡查看”,在确保乡村秩序的前提下,例所不禁。国家的宽容政策推动了乡村农神信仰的发展,华北青苗会组织建立在农神信仰的基础上,庙宇是村庄的标志性建筑,它既是村庄祭祀信仰中心,也是青苗会的办公地点,村庄演戏酬神、看青大会、摊派筹款等公共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村庙而展开。在华北乡村,人们最常见的公共建筑就是庙宇,在缺乏公共建筑的乡村社会,庙宇多被移作村庄的公共活动中心、信仰中心和行政中心,“所以庙宇、庙产便成了农村社会的重心,由此而小学,由此而青苗会,由此而村公所”,这些组织有时甚至共用一个庙宇,也最终融合为同一个机构。青苗会与庙宇、村公会的融合,反映了青苗会并非单纯以防卫偷窃为基本职能的封闭性、消极性组织,而是兼具组织民众信仰、改善村庄生产环境和增进村庄福利的开放性、建设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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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像

近代以来,华北乡村社会动荡,政府在财政困窘的情况下,不得不大量向村庄摊派加征,此项任务一般由村庄领袖负责。清末民初,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在大型非现代国家中,国家与民众(亦即农民)之间总体上的主要联系在于国家需要征税”,经济关系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发生联系的主要切入点。青苗会以看青为基础承担起村庄各项公务,如果没有相当的财富,势必难以胜任会首。光绪年间,伴随着国家对乡村的经济掠夺加剧,村庄财政面临巨大压力,华北青苗会出现大量会首退出的现象,例如光绪十九年,宝坻县黄庄青苗会首事换届,订立合同:

立接、退首事字据人陈万宝、张廷恒等,今有前首事田庄陈万宝、牛振邦、赵永,顾庄梁云、王纲常因会事繁冗,不能办理,烦中说合,情愿退与田庄新首事张起恒、徐荣、史大祥经管,将青苗会账交出,所有会中从前欠外钱文作为无有,不准新首事归还,自接会以后,会中一切大小公务均归新首事办理,亦不准扳拉已退首事,此系同中两造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各存字据为证。

中人:乡保李广前、武连元、李广德、孙録、刘万福

新首事:张起恒、史大祥、徐荣

已退首事:陈万宝、牛振邦、赵永、梁云、王纲常

光绪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立

由此可见,青苗会首事因“会事繁冗”,被迫退出首事职任,让位于新首事,双方通过缔结合同,明确新旧首事的权利、义务。

在顺天府宝坻县,青苗会会首需要垫办村庄各项公务开支,这些费用只有村中富户才能承担,由此看来,经济实力是充当首事的首要条件。光绪年间,宝坻县尚节里商王甸庄成立青苗会,“所有庄中应用并巡青一切花费钱文,俱系会首先行借垫,至麦大两秋,按地亩摊撵归款”。会中设有总办和随办,如果会中公费不足,则由总办和随办垫付,秋后摊撵。为了确保收支明晰,商王甸庄青苗会将历年会事账务清单粘贴于村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光绪十六年,因为灾荒歉收,并未摊撵,凡遇公事,全由青苗会总办、随办垫付。到光绪十七年麦秋,青苗会共摊撵八百余吊,但是因为十六年垫付过多,仍不够归还垫项,到大秋后,青苗会继续撵粮归还垫项,然后再将会事清单和归垫清单粘贴公示。青苗会会首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其在办理村庄事务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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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天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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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恒著《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

作为村庄领袖,家境殷实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会首不但要承担村庄日常公务,还要应对国家的差徭和各种临时摊款,这些经费一般要由会首先行垫办,因此没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势必难以应对。在宝坻县,看青收入是村庄最稳定的公共经费来源,青苗会通过看护全村土地,掌握村庄青苗地亩账簿,并以此为依据征收青钱,“承管本庄一切公务”,“遇公事先行垫办,俟秋后按地亩撵粮归款”。村庄青苗会的运转经费主要来自看青收入,凡看青工价、村庙祭祀、各项差务均从青钱内拨付。光绪二十年间,在宝坻县的一起看青纠纷中,据居仁里官庄首事牛刚等称,“小的们是官庄的首事,本庄向来遇有各项差务及看青的工价,都是小的们先行垫办,至麦大两秋按地亩摊撵归垫”。由此看来,征收青钱、垫办经费、管理会账是青苗会首事的基本职责。首事有垫办钱粮的责任,凡充当村庄首事者,必须家道殷实,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到清末,随着乡里组织的衰落,乡保职能几乎被首事取代,村庄事务大多由青苗会首事办理。近代以来,因为官府预征差徭、摊款、钱粮的缘故,青苗会领袖借垫以完公项成为常态,因此只有富户才能担任青苗会领袖。

民国时期,青苗会承担的公共事务愈发复杂,青苗会领袖的标准更加严格。在天津宜兴埠,当地青苗会由地方士绅组织办理,青苗会收入充当村庄公费,包括青苗经费、警费、村小学经费等。在永清县,政府以青苗会为基础办理保卫团,“指定各村青圈,每亩加铜元二枚作为常年经费”,其中团丁薪酬等支出即由各村“绅富或商号”垫办。关于会首资历,有村庄青苗会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领导人,那些被选为会首的人必须是公正、诚实和受拥戴的;此外,会首还应该拥有不少于1 000元的资产。”在乡村社会看来,要成为会首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没有土地的人一般不会被选为会首。虽然经济因素不是担任会首的绝对条件,会首也不限职业、学历,但是“没有地的人、没有德望和才能的人当不了会首”。一般来说,拥有大量土地是担任会首的必要条件,作为会首候选人需要熟练记录大秋、麦秋青苗账,能够调解村民纠纷,人要老成、人格高、土地多。毕竟,会首要负责全村的各项事务,其职责包括仲裁争端,负责摊款、摊夫,组织麦秋、大秋看青,征收谢秋钱用于看青费、学校费、招待费等,只有家境富裕才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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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楼梓庄人民公社村史编写组编《贫农“家谱”万代传》

在昌黎县侯家营,村公会会头从村民中选举产生,会头与宗族、辈分、年龄关系不大,标准是“做事可靠、土地较多”。一个会头管理十家,十家负责选举各自的会头,全村一共有八个会头,会头之间没有等级,有关村庄的事务共同协商,“集合的信号是撞村子里的钟,钟响时,就在固定的地方集合”。在宛平县黄土北店,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领袖,掌握村政和村庄公共资金,“充当会头最主要的资格是财力与才力”。该村20位会首占全村人口的7%,但是却占有全村41.66%的土地,在当地,土地财产是担任会首的重要依据,“当会首以能垫款为第一要义,所以会首必得有钱”。华北青苗会发展状况各异,成员成分复杂,涵盖村庄多数阶层,然而就青苗会会首而言,“多半是一村里面最大的地主,他们对于全村土地,有征收费用的全权”,居于村庄权力之中心。为了确保村庄看青秩序的正常运转,青苗会会首的经济基础至关重要,“‘青苗会’每逢大、麦两秋就要走‘会’,会长、副会长都是由那些地主村长、副村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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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道著《农村自治》

四、青苗会会首的身份地位与官民沟通

清末民初,内忧外患接踵而至,乡村治理面临巨大压力,统治者意识到,“小政府必须格外依靠由地方社会自行产生的领导人,尤其是士绅阶层”,来执行许多半官方的工作,诸如教化、教育、治安、纠纷、摊派、征粮等各项事务。在顺天府宝坻县,青苗会会首大多是村庄中的精英人物,部分会首有一定功名职衔。光绪年间,宝坻县和乐里宠桥头庄文生赵车璧,监生王文学为预防村民挟怨纵火,扰乱村庄秩序,向知县禀请授予管理惩戒权限。该案中的赵车璧和王文学作为村庄首事,同时都具有秀才和监生的科举功名,他们凭借在乡村社会的权威充任青苗会首领,并承担起村庄治安的责任。乡村领袖的权威来源于日常生活的非正式规范,例如面子、威望等。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每一种身份,就有一种‘面子’,也就是所谓‘脸’”。在乡村社会,面子是权威的“标志”,“富有和有影响力的人有‘面子’,但获得‘面子’必须有一个‘过程’,即将自己的物质财富转化为人们所承认的精神财富,如威信、地位和信任,其中信任是面子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青苗会看青事务是乡村日常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相较于村庄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青苗会领袖“具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即便村长这类具有明显正式行政体制特征的角色,“通常也从青苗会领袖中推选产生”。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非正式领袖的支配性影响,是来自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威望,而非任何明白的一般的委任”。在城固县,青苗会组织的首要使命是保护庄稼,“牛羊不得践踏损害,歹徒不敢夜间偷盗,使农作物有所保障”。为加强青苗会的管理,会长人选有特定要求,“条件是品德高尚,大公无私,有群众威望”。青苗会领袖在乡村社会中一般有较高的威望,为乡里所信服。例如在天津西乡,有乡民徐奎,“以年长关系,该地之青苗会即由其办理”,徐奎作为青苗会领袖,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受村民王伯发之邀,徐奎作保将王伯发推荐到第三区第二分所担任巡警。在乡村社会,面子是社会地位和威信的重要体现,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本,徐奎作为青苗会会首,在天津西乡当地的人际关系网络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当地的警察分所也不得不照顾其“脸面”。毕竟,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与面子的社会,“‘面子’一直是任何一个在中国生活过的人或接触过中国人的人都能感受到的一种文化心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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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学伟著《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

社会威望是担任青苗会领袖的重要条件。在华北乡村,有相当数量的青苗会领袖是具有科举功名的士绅,他们在乡村社会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威望。士绅作为科举取士的产物和官僚系统的后备军,与国家政权关系密切,同时他们又大多来自乡村社会,与村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获得士绅的身份就可以直接成为乡村领袖,“事实上只有被推举为地方各级或各项事务的总董、董事者,才能真正成为地方社会事务的掌管者”。华北青苗会兴起之后,居乡士绅普遍被推举为青苗会会首,这些会首普遍具有廪生、监生、文生、举人等身份,他们既是乡村知识精英又是村庄领袖,通过自己的特殊身份加强村庄与国家政权之间的互动,为官民共治架起沟通的桥梁。

在宝坻县好礼里大蓝各庄,每年设立青苗会看青,青苗会的领袖因为有看管阖村地亩的责任,被乡民称为“经管地账人”。道光二年(1822),据该庄青苗会首事赵盛公等称:“身庄麦大两秋禾稼成熟,雇人巡看防窃,向系身等同生员马步瀛、刘恭经管地亩帐目,今岁麦秋按地攒撵看青雇价。”宝坻县青苗会因为要办负责看青、征粮、办差等各项事务,需要村庄内部具有威望、有功名的乡绅积极参与。光绪十年间,厚俗里萧家堼青苗会会首之间因为办理公务发生纠纷,其中,首事民人田凤阑以“大首事”自居,争夺青苗会的管理权。具有从九品职衔的田刚与之对峙,田刚指出:“本庄青苗会事及应办大小差务,以及历年培修河工,均系按地摊钱,公事公办,不敢徇私,已历多年,俱系职与公正首事文生于德润并杨国富、率广心、李永彬、田云办理。”近代宝坻县青苗会首事具有多重身份,其中具有功名的乡绅大多参与到青苗会事务中,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清代中后期,随着国家权力对华北乡村社会的不断渗透,青苗会与国家政权的交往日益频繁,催征钱粮、办理差务、维护治安均成为青苗会的基本职责。到清末,宝坻县催征钱粮的任务逐渐由乡保、车领等乡里职役人员向青苗会领袖转移。咸丰年间,据兴保里车领车永顺称:

身同本里各庄首事人等垫封本里欠粮,身同首事人等赴各柜查明,除欠粮大户,本城王姓、芮姓、白姓,广济寺、黄庄张姓、孙姓、蒋姓,林亭镇张姓李完等家自行完粮外,下剩欠粮,各花户共欠粮银260余两。身同首事人等已完粮银160余两,下欠粮银百十两。恳恩宽限,身同首事人等务于十一月十三日完纳,不敢违误。并恳恩将李文生之乡保示革,追回伊领去催粮批案。身同首事人等以凭持批票找欠户催粮,并另议殷实妥人接充乡保,承催欠粮,办理一切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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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公权著《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

晚清时期,催征钱粮成为宝坻县青苗会首事的重要职责。村庄为了便于与官府的交涉,多以本村绅士充任首事。例如光绪二十五年间,宝坻县因办理团练,向各村庄摊派经费,据兴保里首事廪生李椿等禀称:“生等前因凝海等里首事联名公请举办团防,已蒙恩准”,“生等遵即回家,会同商办,奈本里仅止四庄,庄小民贫,筹款大为不易,经生等多方劝导,首倡捐资共襄善举”。李椿既是首事又是廪生,在筹款过程中首倡捐资,显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廪生身份表明李椿在村庄中有一定威望,便于村庄与官府之间的沟通。

在华北乡村,有科举功名的知识精英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威望,除身具科举功名外,他们还担任青苗会会首,承担村庄公共事务,利用其特殊身份,负责村庄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光绪二年间,为了从官府获取禁放牲畜告示,宝坻县第七区东凝海里首事廪生杨寿源,文生扬景岚,从九品职员张滨,村正马连士,村副马升;西凝海里首事监生王锡恩,村副范福长等人联合向知县具禀:“五村各有承种青龙湾河滩地亩,专恃种获秋麦,上纳国课,下养身家,五村向有会规,如获住放牲践食麦苗者,骡马牛一头赔洋四元,驴猪一个赔洋二元,羊一只赔洋五角,倘敢不服,公送究办。原止赔偿损坏之会规,久经五村协议,公同认可,是以相袭相沿,至今不改,兹届大秋事毕,各村皆种秋麦,生等为公益起见,恐地主私行拦阻,或致酿生祸所以恳求告示五张,分贴五村。”在这起案例中,各村青苗会领袖一般都具备科举功名,这些首事成为村庄的实际领导人。

士绅是近代华北乡村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大多具备科举功名,是国家官僚系统的后备军,与国家政权关系密切。同时,他们作为乡村社会的一分子,共同的血缘、地缘关系,决定了他们与村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光绪年间,涞水县士绅赵飏,廪贡生出身,热心村庄公益事务,与地方士绅倡办文昌会,捐置祭田,创修帝君祠,“立看青会,仿古井田遗法,守望相助,条约綦严”,因看青效果良好,附近村庄纷纷效仿。在青苗会兴起之后,乡村绅士凭藉经济条件与功名威望,成为青苗会的领袖,他们通过控制青苗会,一方面负责与官府协调沟通,处理国家与村庄之间的公务;另一方面他们又以村庄领袖自居,处理村庄内部矛盾,保护村庄共同体的基本利益。具有士绅身份的青苗会领袖成为近代华北乡村社会与国家互动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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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志》

除财富、科举功名等基本条件外,声誉、人格、威望是充当会首的必要条件,在乡民看来,“不能胜任工作,人格又不好的人不能当会首”。在顺义县沙井村,李濡源担任青苗会会首,除家中有土地七十余亩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医生的身份,天性豪爽,乐善好施,深具人格魅力,方圆五十里以内有较高声誉。相较于财富,乡民更看重会首品行和才能,一般来说,会首应当“勇于担当且睿智,公正无私,处理村外事务经验丰富,广受赞誉和爱戴”。1924年间,通县于家疃青苗会会长娄子才私吞看青费,因“行事不端”,“众乡民遂将其攻击下台”,另推选家境殷实,素孚众望,且肯为村庄出头的夏有田为会长。热心村庄公益,维护乡民利益是青苗会领袖的基本素质。

关于会首的人选标准,还需要考虑个人能力以及时间、精力等因素,“比起正式领袖,非正式领袖甚至更必须是有闲暇、威望和才能的人”。在乡村日常生活中,会首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村政,否则不能胜任。作为乡村头面人物,会首除需要村庄推荐、官府认可以外,“他应当是一个秉赋不凡、讲求实际并通晓世事的人,能够也甘愿花费无数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那些由他负责的事务”,这些事务包括村庄治安、公共建设、请戏班、组织看青、维修村庙等。可见,充当会首需要多方面的条件:有一定的办事能力,交际能力强,能够处理好村庄之间以及村庄与县政府的关系;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便于办理村务;有一定的财产和土地,并有固定的收入;有一定的威望,以及为村民所信服的德行和品格;当然家族关系也是决定会首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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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锡瑞著《义和团运动的起源》

财富、能力的结合是担任青苗会会首的理想状态。在永清县解口村,青苗会为村庄权力中心,在村民心目中,会首是总头目,对村庄事务负责,“遇事先出头”。同治十一年(1872),解口村与韩村镇赵某争讼,在青苗会耗尽公费的情况下,张荣以个人耕地30亩做抵押借贷,事后被村民公推为会首。从光绪元年到民国二十年(1931),该村青苗会共经历了六任会首。光绪元年开始担任会首的张荣,是村中的第三富户,有耕地77亩,土房20余间,大车1驾。在附近的韩村镇开茶馆,后又开杂货铺。除家境殷实之外,张荣还能略通文墨,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在担任会首的同时,还兼任村长、禁赌会长、路灯会长等职务,性格爽朗,身体强健,“善为人调解争讼”,被村人尊称为“老张先生”“张大爷”“荣爷”。张荣担任会首达19年,直到光绪二十年由其儿子张彦山继任会首,但张彦山不具备父亲的能力,且家道中落,任职到光绪二十五年就被替换。继任者梁君有地百亩,梁君从20岁开始就帮同管理会事,经验丰富,但是因好酗酒,不能提供青苗会开会房屋,任期仅两年就被更换。光绪二十八年,村中首富,有土地200亩的梁江林出任会首,梁江林的优势在于家境殷实,除土地多外,有现钱为会中垫用,有可以开会的空房,能写善算,从小帮办会事,办事认真。梁江林担任会首到宣统三年(1911),达10年之久。民国元年由梁江林的儿子梁枢继任会首,因为能力强,任职到民国十七年病故为止。通过解口村50多年会首的情况分析可以发现,要成为青苗会会首,首要的条件是家道殷实,能够为青苗会垫款、提供零用物品,有空余房间以备会中公用,例如开会、存放会中公粮。另外办事能力、教育水准、家族势力等也都是参考的因素。

清末民初,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渗透愈加深入,担任首事成为沉重的负担。光绪年间,宝坻县居仁里乡保王荣在办理公务之时发现,其所管辖的官庄青苗会首事人员不能满足办公需要,他指出:“切身所管之官庄向有四名首事办公,现该首事病故二名,瘫痪一名,止剩田助齐一人,年近八旬,步履维艰,不能办事,身屡劝家道殷实之杨万才充当首事,奈伊任意推诿,并不接办,亦不另举。”因青苗会首事的负担越来越重,首事纷纷退出,导致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

在北京四郊,青苗会各有董事会,负责会中一切事项。但是清末以来,随着青苗会事务日益繁杂,董事职责愈重。其中西郊五区董事会总董何芝泉因为开设聚丰盐店,不能兼顾会务,提出辞呈。另外,董事阎德顺因垫办青苗会饭钱一百余吊,无法筹还,也提出辞职。清末民初,局势动荡,民生日艰,青苗会首事成为乡间烫手的山芋,“非热心乡里的人,才能充当”。公正绅董退出会首职位,无疑为乡间无赖提供了可乘之机。1923年间,北京东直门外大兴县驹子房村有地痞石二愣,绰号“伏地魔王”,横行乡里,通过霸占青苗会,私吞赈款和青苗会钱。1924年间,北京东郊雷公庄有村霸周沛林,绰号“老阎王”,恃强包揽本村青苗会,向乡民强征看青钱文,抗不交纳者,“必锁拿会中收押”。在安定门外皇姑坟村,青苗会首事人荣贵绰号“青苗神”,为村庄土豪,“乃藉青苗会势力,结党营私,把持会务,鱼肉乡里,无恶不为”。在北平东郊平房村,有青苗会首周桂元,“藉自治名义,办理青苗会事”,通过征收青苗费,年收入达千余元。在营口南五台子村,每年设青苗会“管理农务事宜”,“因会首某把持会事,欺凌懦弱,该村会首皆系乡愚,不敢抗辩,纷纷辞退,遂致散会”。清末民初,青苗会领袖的身份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乡村社会秩序面临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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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县志》

看青是近代华北村庄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村庄行政、治安、教育、信仰等项财政开支,甚至地方自治、军事征调等费用均来自于村庄征收的青苗钱。清末新政期间,袁世凯在直隶推行巡警改革,各县设总局,四乡各设分局,“以士绅为董事”,“常年经费多取之于青苗会款”,青款不足则按亩摊派,村庄负担日益加重。在香河县,县政府召集青苗会董事共办巡警,“官绅协洽”,巡警分驻各村,饷银则“由各村青苗会自行筹发”。然而,随着村庄公正领袖被土豪劣绅取代,他们控制村庄政权,“有处断乡事、派捐派款之权,一切公田公款都为豪绅操纵把持”。在北平四郊,青苗会的弊端引发官民广泛关注,据反映,“平市四郊,早年原无警察之设,地方事项无人主持,土豪劣绅,遂多假借保护青苗名义,任意勒索青苗费,敛取民财”。为克服青苗会的缺陷,政府试图加强对青苗会组织的管理和控制,将其纳入国家正式行政监督范围之内。在武清县,官方限制青苗会领袖的惩罚权,明确表示:“村长无司法权,何能擅办窃盗重案,盗窃亦非罚洋即可了事”,严令村庄不得私自处理偷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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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志》

民国之初,为推进地方自治,加强乡村治理,京郊各县曾制定青苗会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青苗会事务所附设于自治办公处”,会首由区董兼充,各村青苗分会附设各村公共庙宇,会首由村长、村佐兼充,会首负责本区本村的选举事宜,青苗会各项议案均由会首呈送县知事核准备案,作为合法依据,官方有代为修订或废止议案的权力。看青规则按照乡村习俗办理,由官方监督,“先由分会交各区评议,呈县署核示”。为约束青苗会会首的权力,明确要求青苗会的惩罚规则必须经过评议,设置上限不得高于百吊,“重大者仍送县”。不服青苗会罚则的偷青人可以禀县,由县知事裁决,严禁会首、看青人以私罚凌虐方式处理偷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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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传甲编《大中华京兆地理志》

在北平四郊,为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政府试图以农会取代青苗会,“取缔非法类似农人团体之青苗会”,由市农会通告各村青苗会,“限一个月内依法改组乡农会”,逾期由市政府查禁。在宛平县,为加强对村庄的直接控制,县政府推行村庄行政改革,设置村长、村长副以取代旧有的村庄领袖。为应对国家权力的渗透,青苗会采取灵活的策略,推选旧会首分别担任村长和村长副,“村会的名称也由‘青苗会’改为‘村公会’”。政府在授予青苗会会首村庄治理基本权限的基础上,通过将会首纳入正式行政体系,以及加强对其惩戒、罚则的约束,实现国家对青苗会组织的控制和监管。1924年,北京市为解决警察经费,要求各村青苗会按亩缴纳警捐。为应对政府的索取,四郊青苗会举行集会,推举青苗会会首张钰等为代表,联合西郊青苗会会首代表刘森、东郊青苗会会首代表赵庆锡、南郊青苗会会首金明,同时约集四郊农民百余人,在地安门内板章胡同圣学会举行青苗会大会,共同声讨政府的勒捐行为,据会首们控诉:“营汛摊纳警捐,系属强制勒捐,每地一亩,摊派警捐铜元三枚,如种地一百亩,每月缴纳铜元三十余吊,按年计算,须缴纳三百余吊,农民种地,纳粮升科,今再加以警捐,是又重征税课”,严重侵害村庄利益。为此,会首们推选代表赴参众两院、国务院,呈请撤销针对青苗会的警捐。由此可见,在国家权力不断向村庄渗透的过程中,青苗会会首作为村庄领袖,充当了村庄利益维护者的角色,成为沟通乡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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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赞奇著《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

五、结语

中国疆域广阔,基层社会治理既有普遍共性,又有显著的区域特色,不可一概而论。在宗族、士绅势力影响有限的近代华北乡村,青苗会会首承担起乡村治理的重任。在乡村社会,“青年人在农民中引不起信仰”,缺乏号召力,“农民信任领袖”,无论办理乡村公共事务,还是领导农民运动,如果没有德高望重的领袖,则难以应对。然而对于一个村庄领袖来说,如果没有异于普通乡民的特殊条件,显然是不可想象的。华北村庄领袖要办理各项公共事务,他需要组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春祈秋报祭祀仪式,修理庙宇,筹集维持庙宇和村庄行政运转的公共资金,在公款不足时还要先行垫付款项。村庄领袖不但是村庄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同时,也是村庄与官府沟通的关键因素,“因为他们的职务——无论是村长还是社长——对于联系地方社会与帝国各级官僚体系、传达朝廷政策而言必不可少,同时这种联系也关乎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也最为熟悉地方社会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因素,民众对青苗会会首有较高的期望,要成为一个被大家公认的村庄领袖,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社会威望,家道殷实、素孚众望,理想的村庄领袖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学识、无嗜好、公道、会说话、不怕得罪人、不贪财、能做事、能吃苦、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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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乐安著《骆驼王的故事:清末民变研究》

在考察近代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缺乏合作精神,“中国农村,自来是缺乏组织的,譬如从前农村所有的青苗会,力量是甚微的”。然而事实也许并非如此,清末民初,华北青苗会的职能不断扩展,除看青外,“县里命令的传达,与赋税相关的事项,其他村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都是通过青苗会来办理”。近代以来,青苗会的结构功能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调整,逐渐成长为“以看青和征收村费,向县里上交税款等作为主要任务的村庄内的自治组织”。因办理村庄内外公务的需要,青苗会成立后,“公推一人为会长,并举数人为董事,掌理会务,先呈报县政府立案”,与青苗会的发展相适应,青苗会会首的地位得到官民之间的一致认同。由村庄富户、宗族族长、士绅精英共同构成的青苗会会首群体成为村庄的实际领袖和村政掌控者,他们在组织村庄看青活动、推进村庄公共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实施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从而形成了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简约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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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田浩明著《清代传统法秩序》

清末民初,时局动荡,风云变幻,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主导的科层组织大有取代青苗会之势,对此,费孝通特别强调,在新型社会组织创设之前,“不能不把旧有的组织先行详细的叙述明白”,否则,完全脱离中国国情的乡村社会改革只能归于失败。因此,费孝通先生提倡对中国传统的青苗会组织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充分了解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色,明晰中西社会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建设。由此可见,近代华北乡村社会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学界需要立足于中国乡村社会实际,综合观照整体性和区域性,既要关注正式制度,又不能漠视非正式制度,既要聚焦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又要紧密结合日常生活史的研究,既要考察社会精英,又要密切关怀下层小人物,从而推动华北区域史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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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作者: 王洪兵,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所]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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