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法》的修改,涉及到15项主要变化(详细内容可参考本期推荐阅读)。笔者认为,《会计法》的修改内容,对企业财务共享及企业财务数字化转型既产生了牵引作用又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文将对部分修改的条款进行探讨。

财务职能分层及共享财务的服务职能

第二条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本条款强调了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对企业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工作就是“账房先生”的角色,为企业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但随着企业财务共享的理论与实践,企业的会计工作除了核算服务与会计监督职能,还需要提供财务管理及决策支撑、业务支撑及业务赋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务共享模式下的财务职能分层,将财务职能剥离为专业财务、共享财务、业务财务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财务组织体系(或是按照2022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创建世界一流财务体系》通知中所提出的前中后台财务组织体系)。

其中,共享财务(或财务中台)的首要职能就是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服务。企业财务体系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企业助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促进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如下图所示:

会计信息化及智能化

第八条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会计法》修订之前,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委就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财务集中并建设财务共享中心”。结合着新《会计法》,财务共享平台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重要工具,财务共享平台通过跟企业前端的各类业务系统、后端的财务核算(或ERP系统)、资金、税务相关系统进行深度集成,促进以业务驱动的会计核算、资金结算及涉税业务,确保企业核算系统的每一笔凭证都有经济业务事项作为支撑,并通过智能化工具、RPA、AI等新技术的应用,促进会计核算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效率、高质量,提升企业会计核算的整体水平。

以国内知名厂商元年科技财务共享平台为例,从系统功能架构上可以看出其包含了基础层、平台层和应用层,其中应用层包括了共享前端业务、共享运营、智能分析及公有云服务,同时,还包含了各类智能应用来提升系统的可用性、易用性及智能化。

新增经济业务事项及核算自动化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是设置会计科目,在传统模式下,设置会计科目后,财务人员依据业务实质及相关业务、财务要件,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在财务核算系统做会计凭证。而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则是由业务用户依据业务实质通过财务共享前端业务平台发起相关的业务单据,经过业务合规性审批后,单据流转到财务共享中心,并经审核后,业务单据驱动财务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相关会计凭证。

凭证自动化是财务共享中心一个典型的场景,其逻辑就是将会计科目跟各类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映射,并通过将财务共享平台和财务核算系统进行集成后实现会计记账的自动化(凭证自动化)。

管财融合及数据价值挖掘

第二十条第二款:“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形成的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最终是为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业务分析类报告、法定报告、管理报告等。

笔者认为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最终呈现,而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前置业务数据及业务要件、财务数据及财务要件、各类经济业务事项所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都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基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离不开数据,数据的沉淀离不开财务共享平台;反之,财务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沉淀,所沉淀的数据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数据价值挖掘。

基于财务共享模式,通过财务共享平台所沉淀的各类业财数据具备完整性、统一性、可追溯性等特征,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可归为管理会计职能。财务共享平台所沉淀的数据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时呈现出一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这也就是管理会计与财务共享深度融合和数据价值挖掘的典型应用。

会计档案电子化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会计法》修订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范围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第6号文)明确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39784-2021)以国家标准确定了电子档案系统的建设规范与建设要求。

特别是随着电子发票、数电发票的应用及推广,会计档案电子化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目前,应用的电子发票或数电发票的企业,涉及到实物档案更多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一些业务要件。企业通过业务数字化、财务数字化的不断建设、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等工具的应用,会计档案的全面电子化已经指日可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进行会计电子档案系统的建设,需要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的“四性”要求。

会计监督制度及内控体系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一般而言企业都有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和会计监督制度。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一方面解决了会计核算集中化、标准化、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会计监督相关制度、内控体系要求通过在财务共享平台中进行制度内嵌、明确各流程节点的审核要素、启用财务稽核模块、进行线上审计等手段将会计监督职能进一步下沉。以会计稽核为例,可以通过财务共享平台财务稽核模块按照PDCA循环,选取稽核对象、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操作与跟踪、稽核结果通报及改进等环节,周而复始,以将会计监督职能落到实处。

新《会计法》以上六大修改内容,是企业财务共享及财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牵引力及法律保障。当然,本次修订还涉及到了其他内容,比如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规范。这些修订内容释放了一个信号,那就是企业会计工作必须合理合法合规,简言之“不做假账”,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在财务共享模式下,无论是财务共享中心这个组织保障还是财务共享平台这个工具支撑,无论是业财深度一体的财务共享模式还是基于共享运营平台的共享落地,都有一个核心要求: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形成会计处理结果并形成会计记录;一切会计记录都需要有前端经济业务事项做支撑。这也是笔者一直在提倡的业务驱动的财务共享,而不是为了共享而共享。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变革、信息技术更新,特别是数字化手段在会计领域的深度应用及创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要求,《会计法》的修改和完善既适应了新时代、新环境、新技术下对会计法律法规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会计工作、财务工作及财务数字化转型指明了方向。“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会计法》施行后,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何去何从?期待您有所作为!

资料来源:智数共享

组稿制作:谢朝喜

责任编辑: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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