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址: /

本机关于2024617日对***经营的镇平县***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年6月7日在***店内疏散通道的位置堆放杂物,导致疏散通道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在河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2,量罚区间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库信用联社(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平县贾宋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来源:镇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