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而“商业三者险”就是“交强险”的最佳补充。“交强险”作为基础保障,往往不足以涵盖全部损失,这时就需要“商业险”来按合同约定负责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万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并未购买商业险,面临95万余元的巨额赔偿,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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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万先生驾驶机动车与同方向在向前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这辆自行车由陶先生驾驶,陶先生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陶先生并未佩戴安全头盔,故万先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将陶先生送入医院抢救后,由于头部伤势严重,导致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也就是常说的“植物人”。陶先生的病情构成一级伤残。万先生和陶先生家人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陶先生家人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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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指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有明确的分项赔付限额,属于基础保障,往往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损失,且如遇严重事故,“交强险”赔付不足较为常见。

关于“商业险”就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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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民法典》中亦有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万先生作为事故车辆车主,并未给车辆购买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即可。而陶先生在事故中未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严重,其受伤程度与自身未佩戴头盔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应自行承担一定损失。其余损失都应由万先生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1000元,陶先生自担损失10万余元,万先生赔偿95万余元。

刘律师提醒大家,商业险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化解潜在的风险,建议车主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尽量选择投保,避免以后损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