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有人捡钱、捡手机的,但你见过捡车的么?

看似不可能的事情,现实的生活中,还真正的发生过。

一大爷遛弯的时候,就捡到了一辆车,在弄到车主人的电话后,还与车主签下了一万元找回费的协议,只是没想到,之后发生的事情,把大爷气坏了。

原来车主在未见到车之前,先付给了大爷7000元,剩下的3000,说是在见到车后再给。结果,车主在见到车后,直接驾车离去。为了换自己一个公道,大爷将车主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怎么判罚呢?我们先仔细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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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重庆的刘大爷,每天都要出去遛弯,他发现在小区外的一个角落处,停着一辆9成新的车,车身上布满了落叶和尘土,一看就是很长时间没有人开了。

刚开始的时候,刘大爷还没怎么在意,可是一连几个月,那辆车都是安静的停在那里,根本没有人开过。这不得不让他怀疑起来,如果是车主去了外地,那么对于新车,一定会裹上车衣,好好地安置。可是这辆车,车主就把他扔在这里,不管不顾,明显不符合常理。

刘大爷根据多年的经验推断,这很可能是一辆被盗车,在不法分子偷盗这辆车之后,由于什么原因,车辆就被扔在了这里。

想到这里,刘大爷的脑袋突然活络了起来,如果他找到了车主,并且告诉他车在哪里,让车主给点辛苦费,貌似也是应该的。

想到这点,刘大爷先是记下了车牌号,随后前往交管部门,在他的一番努力下,还真让他查到了车主的信息和电话号码。

刘大爷回到家,就立马联系了车主温志刚,温志刚接到电话也是很激动,他那辆车在几个月前就被盗走了,至今下落不明,他心里也是很着急,如今竟然从大爷的口中得知他车辆下落,这份失而复得的心情,简直比买彩票中奖了还高兴,所以他毫无保留的向大爷道出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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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爷在得知确实是一辆被盗车,车主正在急于寻找后,他的心情也很是激动。在温志刚问起车在哪里的时候,他卖起了关子,转而讲起了他寻找车主的不容易,交管部门就去了好几趟,花费了很多时间和钱财,才找到了车主的信息。

温志刚作为成年人,自然也明白刘大爷的意思,本来如果大爷不说,他也会有所表示感谢的。只是如今听到大爷亲口说出,心里难免有些不自在,但还是认为,感谢费还是应该给的,于是直接问大爷想要多少找回费。

刘大爷心想,这辆车起码也要好几十万,要个1万块钱,应该不过分。听到大爷的要求,温志刚也是毫不犹豫的同意了。

见他同意的如此之快,刘大爷有些不踏实了,怀疑对方找到车后,就会不给钱,于是在经过一番协商后,刘大爷要求对方先给7000,剩下的3000,在温志刚见到车后再给。为了怕引起其他事端,刘大爷还与温志刚签下了协议。

然而,令刘大爷始料未及的是,在他将温志刚带到车所在位置后,温志刚竟然没给他剩下的3000,而是直接开车离去了。

刘大爷活了一大把年纪,竟然被年轻人耍了,这叫他怎么能咽下这口气,于是拿着手里的协议,直接将温志刚告上了法庭。

这件事,表面是经济纠纷,实则是道德底线与诚信的碰撞。刘大爷“捡”车,索要找回费1万,这与拾金不昧产生了冲突,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温志刚答应给感谢费,可最终却撕毁协议,这违背了一诺九鼎,是诚信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官会如何宣判,颇为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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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规定来看,刘大爷与温志刚的那份协议,是自愿签订的,是合法的,但是他也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温志刚属于被迫签订的,因为他如果不签订,那么很可能刘大爷不会帮他找回汽车,这里面存在一个隐性的胁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经过多方面的衡量,认为刘大爷的行为,在道德方面备受争议,在法律上不符合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考虑到,刘大爷为找寻失主,确实付出了很多,温志刚应该给予补偿。本着自愿的原则,温志刚此前所支付的7000,就相当于是给刘大爷的感谢费,至于剩下的3000,温志刚有权利拒绝支付。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你学到了什么,有什么想说的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案例来源:重庆长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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