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附属刑法的条文,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作了调整,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改后,罪名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修改。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
行为对象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具体而言:
其一,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对于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未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属于对环境的合理利用,不构成犯罪。
其二,必须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排放",是指将有害物质向水体、土地、大气等排入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土地、滩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气等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
"处置",主要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有害物质的活动。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的对象"土地、水体、大气"予以删除,但通常情况下仍然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
"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其三,必须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是已经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通常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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