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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对司法改革中的员额制争议颇多,昨日一业内朋友转来一篇归纳员额制问题的短文:

一、办案压力未得缓解。

二、部分基层院员额缺口难以填补。

三、员额遴选机制存在改善空间。

四、绩效考核制度不尽合理。

五、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处境尴尬。

六、员额制导致司法职业的吸引力有所下降。

七、员额制前,年底立案难;员额制后常常立案难。

八、员额制前,普通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员额制后,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对上述观点,这里暂且不作评论。

但近来坊间和闲聊中,的确听到不少在追问推行了十年的法检员额制会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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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人似乎已感觉这悄然有所改变:

其一是员额制中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原则,是不是在渐进消解。

特别是引人关注的院庭长阅核制,既然院庭长能够阅核员额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甚至改变判决结果,那么就不存在什么让审理者裁判。

院庭长可以名正言顺地干预员额法官的审判,甚至对审判结果作出指示。

如果员额法官没有审判权,那么凭什么让他们承担审判责任呢?这似乎又回到了之前的老路。

要知道,员额制的核心要义就是,改变了原有的案件结果需要经过院庭长层层审批的局面,达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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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员额制中的39%原则,已经在部分地区走样。

这似乎又回到了之前的老路,今后当然不排除出台更多的制度,掏空员额制。

据观察,在一些审判任务重的地区,员额法官的比例已经超过中央政法编制的39%,有的甚至达到了50%左右,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案件不均衡,对某些法院的入额比例进行照顾。

其三是法官助理办案,在一些审判任务繁重的地区,现在十分普遍。

员额制明确,法官审判,助理辅助。但是在一些审判任务重的地区,助理审判,法官形式审核的情况亦得越平越普遍,一些助理挂名办案,甚至是办案主力的现象也不少见。

其四是员额制以后,很多律师反映基层法院办案质量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具体表现在:

1、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大大减少,甚至干脆不说理,直接说法律规定。2、对当事人的证据很多时候直接不评价,跟没提交一样,这一点与不说理比较类似。3、裁判文书上网大大减少,法官们是能不能上网就不上网,导致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又变成了一纸空文。

于是开始实行庭长、院长“阅核”制,也就是判决、裁定仍然需要领导批阅后,才能签发,事实上,这纠正又回到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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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看过某大学教授的一篇相关文章,他在考察美国的法官员额制后,认为美国的法官员额制有很多弊端,归纳起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法官会越来越懒。

员额制下的法官都很懒,他们基本上只负责在判决书上签名,其他的审判工作基本上都是交给法官助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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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助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他们承担了最多、最重要的审判工作。

二是法官热衷于跟其他法官互撕。

法官倾向于出具少数派意见,实际上就是在与其他法官唱反调、互撕。

在合议案件时,法官出具少数派意见是一种非常高明的工作(甩锅)方式,如果案子判对了,那么也少不了少数派法官的功劳,因为他们也是合议庭成员。

而如果案子判错了,少数派意见法官则被认为是“众人皆醉我独醒”,显然他们要比其他出具多数意见的法官都要高明。

而且,在判错案的情况下,少数派意见的法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这不是他们的错误。

三是法官想要越来越多的法官助理。

由于员额制下的法官越来越懒,并且又热衷于与其他法官互撕,他们必然会要求更多的法官助理给他们干活。

那么,我们实行员额制会不会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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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作为一项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其初衷是为了优化司法管理和提升司法效率。‌

然而,‌随着这项改革的深入与推进,‌所暴露出的问题和阻力逐渐增大,‌导致一些人认为员额制最终会被取消。‌

‌人们见到,一些初始的设计和构想逐渐走向回头路。‌

例如,‌跨区划改革改变了原有的管辖规则,‌独立办案的概念正在回归到阅核、‌审核的传统模式中,‌而行政架构的存在加剧了法检年轻人的入额难度和内卷程度,‌限制了他们的上升空间。

‌‌例如,员额和助理的设置在基层法院较为明确,‌但在省院以上级别,‌员额和助理的工作内容趋同度、‌重叠度和可替代性非常高,‌导致越往上层越缺少差别。

‌此外,‌现行员额制下,‌中级、‌高级法院必须到基层法院入额,‌这种设计过于理想化,‌也是员额制运行中的一个问题。

这些变化正在逐步削弱员额制的运行根基。‌

总之,‌尽管员额制在实施初期可能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现实问题的暴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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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员额制最终会走向取消,说只是早和晚的时间问题。

他们认为员额制的运行逻辑和现实基础之间存在不匹配。

‌员额制本身并不是为我国现有的法检人员管理体系设计的,这种不匹配导致员额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在现行体制下,法检两院人员(除书记员、事业编外),与国外体制不同,属于公务员序列,而员额制本身就不是为这种体制设置的。

对此,我能不能这样理解:

说它晚,因为这员额制改革当时改的轰轰烈烈,它被标明是近几年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触及到了政治框架,是最高权力部门批准和确定的,并且《法官法》《检察官法》载明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短时间内应该还不会取消,

说它早,因为任何一项改革如果越运行阻力越大,那么事情将不可避免向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进,被改革掉的最终是改革本身。

对此,你相信推行了十年的员额制被改变有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