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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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又称为恶意合谋或恶意串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损害第三方的利益,通过秘密协议或合谋行为,共同实施的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欺骗、隐瞒、欺诈等非法手段,目的是使第三方遭受损失,而合谋者则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恶意串通的特征包括:

1. 合谋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事先的协议或默契。

2. 目的性:合谋的目的是为了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或个人目的。

3. 秘密性:合谋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不为第三方所知。

4. 非法性:合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 损害性:合谋行为导致第三方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害。

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1.民事责任:合谋者可能需要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恶意串通可能构成犯罪,如欺诈、诈骗等,合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合同无效:如果恶意串通涉及合同行为,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4,信誉损失:合谋者可能会因为其不道德的行为而遭受社会信誉的损失。

恶意串通行为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一旦被认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

那么,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应当在综合分析全案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限于难以用证据直接证实的情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综上,恶意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应被严格禁止。希望大家知法用法,希望大家都能知法用法,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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