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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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即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因此,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的,受让债权方如果是该债权的债务人的,可以主张以受让债权抵消相应债务。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抵消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一般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的

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

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种情形不能抵消呢?

最高院在《某集团有限公司、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当事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条件的,其债务人主张以受让债权抵消债务的,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当事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全国各地法院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部分法院还向本案的执行法院六盘水中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或扣划本案执行案款。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如径行准予某集团公司以其受让的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抵销本案中的债务,将导致某集团公司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牟某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故某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贵州高院和六盘水中院对其抵销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某集团公司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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