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专题
行政复议申请人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有所完善和更新,下面小编将详细解说。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法条解析
第十四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
本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于近亲属和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地位等同于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针对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另一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合法权益有关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是分立后的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于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条第3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只是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是法定的,应当主动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代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维护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是关于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主要目的是节约行政复议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同一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选择是否推选代表人进行行政复议。如果部分或者全部申请人不愿推选代表,也可以选择亲自参加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推荐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一是必须是同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具有共同利益请求,特别是所有的申请人都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人数众多,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代表人为2至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宜由主管部门结合实践情况而定。三是关于代表人主体适格。推选的代表人必须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为代表人要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他申请人合法推选产生,代表人必须能够维护被代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听证等,对其所代表的的申请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征得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但是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三种影响申请人重要实体权利的情形,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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