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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很多年前,北大一位教授曾在一次公开演讲时说:“你要觉得什么事怪,你想想它发生在中国,就想通了,不觉得怪了。”当时台下听众掌声笑声不断,那位北大教授在十多年前也是很多青年学生推崇的明星角色。每到一处演讲,教室内外人满为患,就连走廊上都挤满了青年学生。

中国的社会就是这样。凡是不用脑子思考的,对感官形成刺激的,都容易引起关注。凡是要理性思考的,都很难引发共鸣。

十多年过去了,那位北大教授渐渐淡出了公众视野。只是偶尔在朋友圈看到,他还参加各种酒局,并在喝的面红耳赤后卖点“假冒但不见得伪劣”的酱香酒。

他说的话,除了反动和制造对立情绪外,没有任何的益处。而且更重要的是,也不客观。

“怪事之所以发生,不是因为发生在中国这片土壤,更是因为它与利益关联。”把他的话,延伸一步换成:“如果你觉得什么事怪,你就想想背后有什么利益因素,就不觉得怪了。”这更精准,也更符合实际,只是由于不反动而不易引起关注罢了。

前两年,执法司法机关的“远洋捕捞”引起高层关注,并在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专门制定了针对“远洋捕捞”的解决办法。比如:公安部有专门的涉企执法监督平台,最高检有“违规趋利执法监督”专栏,等等。

说简单点,“远洋捕捞”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对没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非要行使管辖权。这当中带有违法趋利的因素,所以被叫停和治理。“远洋捕捞”主要针对的是外地企业

与“远洋捕捞”表现完全相反的另一种乱象是:地方保护。不“本地捕捞”而非要“劳师远征、远洋捕捞”,“自家的祖坟哭不明白,还非要去哭乱坟岗子”,这在表现形式上已经证明了地方保护的动力,远大于”远洋捕捞”可能形成的伤害。

“远洋捕捞”和“地方保护”,前一个是不该管的管上了,后一个主要是该管的不管,表现形式虽然完全相反,但实质内容完全一致,都是利益驱使。不该管的管上,是为了利益;该管的不管,也是为了利益。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要说“一点不受利益格局和当地关系网络”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地方保护”仅停留在该管的不管这种原始表现层面上,倒总体还可以理解,也方便纠正。

但近些年来,“地方保护”已经渗透到整个执法司法程序,形成了隐蔽的地方利益链条,严重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和平衡。

“远洋捕捞”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地方保护”可以渗透任何一个类型的案件

比如:

在民事案件中,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不正当竞争。如果本地企业起诉,要求对外地企业进行巨额保全,就可以长时间冻结外地企业基本账户。法院支持。反过来,如果是外地企业要求巨额保全,要求冻结本地企业基本账户。法院就以“诉求与保全措施不成比例”予以拒绝。由此导致司法程序中,对本地和外地企业的执法司法尺度不一致,对两地企业运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大相径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外地企业向本地企业内部人员行贿,在本地企业的推动下,就把外地企业的涉案人员全抓来,不留一丝余地。如果反过来,本地企业向外地企业行贿,就极尽全力予以保护。这种涉两地企业案件中,抓住把柄、摁住外地企业立即“就地正法”的做法,远比“远洋捕捞”危害更大。

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就更不用说了。有的行政处罚,有的不予处罚;有的处罚很重,有的处罚很轻;……这都与当地地方关系和利益格局直接关联。

所以,比“远洋捕捞”危害更大,也更值得关注的是“地方保护”。“远洋捕捞”主要还是程序上的,容易判断识别;同时由于办案机关“自知理亏”,谈判空间也会相对较大。但“地方保护”主要是实体上的,正反两面怎么说,都有些道理,很难判断识别;又由于延续已久根深蒂固,所以很难纠正。

相比来看,“远洋捕捞”是明抢,“地方保护”是暗箭。明枪易躲,暗箭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