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累计三次违纪行为以上企业就可以开除吗?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倘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裁判者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第一,明确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属于普通人所不能接受的范畴。
譬如迟到、早退、旷工等明显违背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通俗的来说,普通人发现这个行为是否能够容忍,即社会上会对这个行为如何评价,是否为社会所倡导的。
通俗的来说,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约定,劳动者也不可以乱来。(具体可参考,《》)
第二,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有效的规章制度约定。
譬如虽然存在规章制度但没有实际实施、规章制度制定缺乏合理性,或者规章制度更新修改后遗漏民主告知程序,或没有及时送达告知劳动者等等,均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让劳动者签字走流程在实践中确实不难,但用人单位规定的这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系存疑的。
譬如迟到一分钟,扣一天工资。该约定明显违法且不合理。
第四,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滥用的行为。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的书面警告内容是否依据了规章制度,是否有劳动者相应的违纪事实。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后,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要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执行。有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搞得太繁琐或者太多,容易把操作的人都给绕进去,最终尝到失败的苦果。
这就意味着倘若上述两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那么该书面警告就不能对劳动者生效。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的书面处罚中有一项违纪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有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第五,应以用人单位以第一次表明的解除事由和事实作为审理依据。
【基本案情】
小汪收到了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小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表示小汪存在三次违纪行为,曾在2023年2月、3月、5月开过三张奖惩单,小汪已签字确认。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可给予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汪不服,认为公司类似的奖惩单系对所有员工批量、大量开具,奖惩单上的行为诸如“文字没有左对齐”等根本就不是违纪行为,遂于202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令格岸公司支付小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万元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小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称小汪除了这三张奖惩单,还签过十多张奖惩单,都要作为解除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格岸公司解除小汪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解除通知书中明确指出针对小汪“近半年期间”的行为,公司也在仲裁、一审就解除事由加以固定,是指2023年2月、3月以及5月三张奖惩单所涉行为,所以法院审查的范围即围绕该三次违纪行为是否成立。对于公司在二审中又增加的解除理由即另外的十多张奖惩单不予审查。格岸公司出具的三张奖惩单,虽然有员工签字,但上面所列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也找不到与之对应能够认定为违纪的规章制度,均不能证明小汪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更不足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严厉处罚。
案例来源:上海一中院
综上,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从制度的制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全流程合规工作,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一定要三思而行,确保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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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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