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对外投递简历并参加其他公司面试,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最近,北京三中院通报这起劳动争议案,认定涉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赔42000元。

2023年8月21日,劳动者赵某入职一家物业公司。2024年7月,该物业公司老板从同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处得知,赵某去同行公司处面试。后该物业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赵某开除,其中一条原因即为赵某在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前往同行公司面试。

赵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业公司则认为,赵某前往同行业公司面试,符合《员工手册》中“合同期间向其他同行业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的情形,某物业公司将其开除存在合法性。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职期间,利用个人时间去其他用人单位面试,在未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属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范畴,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其次,面试行为仅为劳动者求职意向表达,并未实际入职新单位,劳动者利用个人时间去面试,不会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亦不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某物业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合同期间向其他同行业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该规定因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择业权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释法: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得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如果出现类似的约定或规定,那么也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过错所能采取的惩戒措施中最重的方式,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中。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规定排除劳动者合理权利的规章制度,也不得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下,径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来源:北京日报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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