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黄瑶 严家玮)房产中介与销售渠道方约定,介绍的首次实地看房客户,有一定佣金,但介绍成功后,销售渠道方却以不是首次实地看房客户为由拒付佣金。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产中介佣金纠纷案,法院支持了房产中介的佣金诉请

小刘是A公司的房产中介,两年前帮王先生租过一套公寓。最近,王先生因为孩子上学等原因,想换购一套更大的住房,便联系到小刘寻求推荐房源。于是,小刘便立即为王先生寻找合适的房源,并根据王先生的个人需求推荐了包括某花园在内的多个楼盘。之后,双方约定到某花园进行了实地看房,并最终促成了王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房款支付。

然而,在购房交易完成后,B公司却以开发商管理系统中之前已存在王先生的登记信息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此次佣金,声称该交易并非由A公司首次推荐看房促成,而是B公司自身积累的购房客户资源。面对这一争议,A公司便将B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过一份《分销协议》,约定B公司和某花园的开发商合作,而A公司通过自有平台向B公司推荐客户,在促成客户与某花园的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视为销售成功。A公司在带客看房前需要提前35分钟将客户信息报备,确保客户信息在看房前首次进入开发商系统。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提供的中介带看服务,能否认定为向B公司及开发商提供了全新的购房客户。本案中,B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存在的客户信息是从何种渠道获取,结合购房者王先生的证言以及他和中介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先生是经A公司推荐之后,首次实地在该楼盘进行看房并购买,所以这种情况符合B公司应该向A公司结算佣金的条件。

姑苏法院办案法官提醒,中介公司作为房产项目的直接推广方,每天都与大量的潜在客户直接接触,为避免在房产成交后产生因业绩归属争议而导致的佣金结算纠纷,建议主动与前来咨询的客户做好沟通了解,以确认对方是不是首次看房,并且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及时向开发商报备。另一方面,房产销售公司作为与开发商合作的一方,建议通过给出合理的佣金给付条件,来更好地吸引优质中介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商与房产销售公司也需注意,要在不侵犯客户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认定给付中介公司的佣金,最终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