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对辖区内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清理相关占用停车位的障碍物。
在雨城区西康路东段与滨江路交叉路口,看到两户商家前面的机动车停车位被多辆电动车所“霸占”。
“这些电动车是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你们占用了,其他有停车需求的市民怎么停车?”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商家随即将非机动车放到非机动车停放位,并纷纷表示:“晓得了。”
“要是拒不整改将进行罚款处理。”民警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距离此处的机动车位不远处便有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但商家为了方便,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
在雨城区西康路中段附近也有不少茶馆、商家也用锥桶、用板凳甚至有的用垃圾桶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占用,供到店消费的市民使用。见此情况,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罗长伟上前一户户为商家宣传法律知识并告知商家要是拒不整改可罚款。商户们很快到都将板凳等障碍物清理。在现场,民警也为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
目前,雅安公安交警正在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结合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队联合城管、派出所等部门联勤联动,对辖区内商户商家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以及机动车乱停乱放开展全面整治,并加大力度查处和清理。
交警提示
道路上施划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有,严禁私自非法占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及商家店铺业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私自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守法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2024年1月1日《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
根据《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或者标线;(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固定障碍物或者放置锥筒、桌椅等可移动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对于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通常的处罚包括警告或者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如果占用行为妨碍了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罚款金额可能会更高,达到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可能伴有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此外,通过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停车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雅安交警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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