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关于同意各市(州)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
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
经研究,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表一:南充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表二:南充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
设施补偿标准表
表三:南充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表四:南充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表五:南充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来源 | 四川省人民政府、达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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