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何吕
7月22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以下简称“乌龙泉法庭”)发出了该院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亮红牌”,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今年4月,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受理熊某、王某、陈某与徐某等4人分别诉张某、某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4案。张某同时对4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潢川县,应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审理。
鉴于这4案基本情况相同且存在关联,乌龙泉法庭先行对张某提出的熊某与张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乌龙泉法庭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协议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债权人熊某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故江夏区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并于今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张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某不服该裁定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江夏区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后,乌龙泉法庭多次向张某释明,4案基本情况相同且存在关联,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但张某仍坚持对另外3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不能阐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之嫌。为贯彻落实江夏区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乌龙泉法庭对张某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承办法官表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违背了管辖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官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及证据。但在管辖权生效裁定明确后,当事人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对基本情况相同的关联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民事诉讼法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及时作出不予审查决定,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更有利于倡导诚信诉讼。
下一步,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防范涉企不诚信减诉止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回应市场主体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以打造公平诚信的诉讼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平稳有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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